法庭心理學

法庭心理學

法庭心理學,亦稱審判心理學。有廣狹二義。廣義指研究法院所有庭審(包括刑事、民事審判等)參與人的心理活動及其互動規律的學科。狹義僅指研究刑事審判法庭參與人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的學科。其內容包括兩方面:(1)研究各類庭審參與人與法庭審判有關的心理活動,如:審判員的心理素質、控制掌握法庭氣氛的心理技巧、對付有法庭經驗的被告的技巧、證人出庭作證的心理緊張、作偽證的動機、被告出庭時的心理活動特點與規律以及律師辯護心理等;(2)研究在法庭審理的各個階段,不同參與人的心理活動和變化規律以及各類參與人之間的心理互動。

2001年美國心理學協會委員會的代表,認可法庭心理學作為一門專業。一個廣泛的定義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人類行為,與相關的法律程序;第二部分是心理學的實踐,在法律體系中進行磋商,包括刑事和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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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庭心理學(英語:Forensic Psychology)又稱法證心理學,或法醫心理學,是心理學的一個分支,內容涉及到法律。法庭心理學的主要部分是參與刑事司法體系的工作。這是運用心理學的方法和原則,並把它們應用到法律制度,而主要是在法庭上。 1893年授業於哥倫比亞大學的詹姆斯·麥基恩·卡特爾教授,是第一個研究和學習證詞心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