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執行
法律術語
非訴執行,也有學者稱之為非訴行政執行,它是指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7條規定,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對未經訴訟審查的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審查和執行的活動。中國現行的非訴行政執行制度發端於改革開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列舉規定,最後由《行政訴訟法》作一般性規定。
非訴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使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制度。
2015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9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該條規定確立了中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在法律、法規有特別授權時,行政機關才享有自行強制執行的權力。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審查、執行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習慣被稱為“非訴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非訴執行案件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做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其設立的目標在於力求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證行政效率。這種制度一方面是通過阻止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過程的形式,來達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其未提起訴訟而受到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同時,另一方面它採用非訴訟的形式,也是為了簡化程序,確保在較短的時間內,使用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
1、非訴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非訴執行的依據是行政機關的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但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不包括處理決定書。
3、非訴執行的申請人是行政機關。
4、非訴執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行政非訴執行實際上是對於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作出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而導致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行為。從理論上講這是一種“補充的行政行為”。基於此,非訴執行活動不是單純的司法活動,充其量只是一種特殊的由行政機關啟動的准司法性質的行為。從其形式和內容上分析,是行政管理行為在司法中的延伸。非訴執行起源於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利,而接受這種權利則是司法機關的司法義務,從整個行政管理活動的全過程看,屬於行政權利藉助或“委託”司法強制力作為自己許可權不足部分的補充,其實質仍舊是行政機關實行行政管理做出的具體行政作為的最終實現。因此從行政非訴執行的性質來看,行政非訴執行既不同於行政審判,也不同於民事、經濟案件的執行工作,它有其自身的特點。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簡單來說,它可以分解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啟動程序,第二部分是審查程序,第三部分是執行程序。
行政非訴執行的啟動程序,指行政機關提起行政非訴執行所需適用的程序。它主要包括申請主體、管轄、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時間等幾個方面。管轄原則依據若干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公正,同時規定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或者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中的審查程序,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請人的申請之後,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進行審查時所適用的程序。主要包括審查人員、審查標準、審查方式、審查時間等幾個方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准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
性質
由於《行政訴訟法》未明確,《行政強制執行》尚處專家稿階段;從《解釋》執行章節中對審查權力、審查標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主體來看,定性為司法性質。這與國際上行政法的發展趨勢相背,通行做法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原則,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救濟有司法權作後盾,便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受案範圍過寬
目前,從中國的立法情況看,涉及稅的徵收、佔壓公路用地的違章建築的拆除、佔壓河道影響河道行洪的違章建築物的拆除等,相關行政部門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他的行政部門法很少見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的規定。由此可見,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執行的案件範圍過寬。相應地過多增加法院的壓力,法院成為行政機關的執行機構,給社會造成錯覺,影響法院的公信力;換言之,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防止行政權的專橫與擴張。
司法審查的標準過於籠統、寬泛
英美法系中美國提起執行訴訟的審查標準較之是比較嚴格的,現行的“卷面無錯誤”的標準,不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應地《解釋》第95條的規定的三種不予執行的情形過於寬泛,實務中也不便於操作。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透露,所謂“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就強制拆除而言,不同法律的內容不盡相同。有的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如城鄉規劃法、水法等),有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
近年來,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鄉規劃法、行政強製法施行后,對於拆違如何適用法律,特別是如何確定拆違主體,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這部分案件不僅數量多,處理難度也大,個別基層法院甚至積壓了上千件涉及拆違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執行方面還承受著來自地方的某些壓力。
最高法方面稱,從目前法律規定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因此,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