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後問斬
秋後問斬
秋後問斬的意思最早來自《禮記·月令》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漢儒董仲舒則在《春秋繁露》中將這個含義上升到理論高度,他認為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要與四季變化相適應。董仲舒認為,春夏應該行賞,秋冬才可行刑,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問斬”。
我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罰、刑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因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書上和歷史劇中都經常有“秋後問斬”這樣的話。
“秋分”,農曆二十四節氣的第16個節氣。秋分在氣候學上的意義與春分、夏至、冬至是一樣的,此時的太陽運行至黃經180°,而春分、夏至、冬至分別位於黃經0°、90°、270°。秋分的最神奇之處與春分一樣,晝夜平分,相反的是,秋分后白天將越來越短。對這樣的節氣,古人是充滿敬畏的,逐漸形成了“秋分祭月”、“秋後問斬”、“秋分佔候”、“早卧早起”等一系列“秋分現象”。
古代一直有“秋後問斬”一說,這裡的“秋後”就是指秋分以後,而不是立秋以後。
漢儒董仲舒《春秋繁露》認為,“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要與四季變化相適應。董仲舒認為,春夏應該行賞,秋冬才可行刑,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問斬”。
秋後問斬的另一層含義
在明清的律法中,死刑被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後決(秋後執行)兩種,慣稱斬(絞)立決/監候。在這裡,秋後處決是被用於與立即執行相對的一種緩期執行方式。明清的法律條文里都註明了死刑案件(稱為真犯死罪)是立決還是秋決。相比中國古代其他封建王朝,明清兩代是唯一進行這樣分類的朝代。因此,這種秋後處決制度也被看做是當代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起源。
兩個小時為一個時辰,子時是夜裡十一點到凌晨一點,那麼午時應該在中午的十一點到一點之間,午時三刻該在十一點44分左右。
午時三刻這個時間,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點,這個時間,陽氣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說法中,此時可以用旺盛的陽氣來沖淡殺人的陰氣。
然而也許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腦袋落地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這樣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有體諒犯人的考慮。
另外有一說,古代迷信思想比較嚴重。午時三刻,正是陽氣最盛之時,在此時處死的犯人,連鬼都做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