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給某個維修項目,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概況


一般來說專項維修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某單位,用於完成專項維修,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也就是說,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在資金的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專用資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
經常提到的專項維修資金,一般泛指針對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所發布的165號令中有明確定義,如165號令第二條有定義:
第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繳交人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繳交,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9月30日後核發的且購房者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在2003年9月1號前的,由建設單位繳交,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繳交標準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交納時間


業主應在辦理以下任一手續前自行或委託他人繳付專項維修資金:交易鑒定;收樓;領取房產證。

繳納程序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划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划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
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同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受益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認可通過。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規則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誰受益誰分攤的的原則進行分攤到戶,該方案要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受益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認可通過。
蘇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一)購買不配備電梯房屋的購房人按7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築面積計)交存。
(二)購買配備電梯房屋的購房人按12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築面積計)交存。
(三)對定銷商品房(含動遷安置房等)不配備電梯的房屋,購房人按4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築面積計)交存;配備電梯的房屋,購房人按9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築面積計)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