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
商標審查
商標審查是指 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2018年年底前我國商標註冊審查周期縮短至6個月,到2020年縮短至4個月以內。
是由商標局委派的審查員進行的,從程序上分為兩個階段:即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2016年以來,中國商標註冊便利化水平不斷提升,商標註冊審查周期已由法定9個月縮短至8個月。
2018年年底前我國商標註冊審查周期縮短至6個月,到2020年縮短至4個月以內。
指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后,對申請資料所進行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審查商標註冊申請人資格,是否具有該種商標註冊申請的權利;審查商標註冊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要求的完備的手續;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審查商品或服務分類是否準確,是否符合一件商標、一類商品或服務一份申請的要求;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委託了代理機構,委託書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商標圖案是否清晰等。
是指商標局指定審查員對經過審查、編定申請號的商標註冊申請,就商標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相應作出予以初步審定或駁回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商標是否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
是否具有顯著特徵;
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例;
是否與他人已經註冊或者審定公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經實質審查后,商標局對於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做出允許其註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無人提出異議的、以及雖有異議但不成立的,該商標予以註冊,同時刊登註冊公告。
世界各國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進行審查及如何審查,大致可分為兩種做法,一種是實行審查原則,即既進行形式審查,也進行實質審查,大多數國家採用這種做法。另一種是實行不審查原則,即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我國對申請註冊的商標一直採用審查原則。
形式審查是對商標註冊申請的書件、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主要就申請書的填寫是否屬實、準確、清晰和有關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查。通過形式審查決定商標註冊申請能否受理。形式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註冊商標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人申請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託了我國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國內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的,。其委託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的名義與印章、營業執照是否一致;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填寫是否規範、具體,分類是否準確。
4、商標及商標圖樣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應交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規費是否繳納。
6、審查一份申請是否只申報了一個商標。
7、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通過審查認為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
對於要求補正而未作補正或補正超過期限的,也同樣予以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
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具備註冊條件的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能否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取決於是否通過了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2、商標是否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顯著特徵。
3、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混同,是否與申請在先的商標及已撤銷、失效並不滿1年的註冊商標相混同。
上述第1項禁用條款的審查,也叫拒絕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的審查,是對商標合法性的審查;第2項是否具有顯著特徵的審查和第3項是商標的新穎性即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的審查,也叫拒絕註冊商標的相對理由的審查。
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在“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規定作為第31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一規定為制止利用商標法先申請原則搶先註冊他人創設的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建立符合誠實信用商業道德和行業慣例的市場競爭環境大有必要。這一規定也是在總結商標法實施近二十年來的經驗和教訓作出的必然選擇。但是,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否為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人是否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能否作為實質審查的內容?如果列為實質審查的內容,他人除商標權外的在先權利、未註冊的商標均不可能在商標局備案,至於申請人是否為不正當搶注,從申請書件上則更難反映,如果列為實質審查的內容,商標局在技術上無法做到真正的實質性的審查。我們認為將法律這一規定作為在先商標使用人提出“商標異議”和提出“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對初步審定的商標及核准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要求撤銷的理由比作為商標局實質審查的內容更為可行的。當然,既要堵住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請原則的嚴肅性。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今後出台的商標法規應作精心設計。
註冊申請經過實質審查,商標局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或與他人在先註冊或先申請的商標相混同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簡單陳述駁回理由,並將申請書及有關書件一併退回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商標局如果認為商標註冊申請雖有不符合規定之處,但可以修正的則發給《商標審查意見書》,限定修正時間。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修正或修改後仍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凡是經過實質審查,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並且有顯著性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註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註冊,同時刊登註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