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保護
城市環境保護
城市做為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政治、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中心。我國城市環境保護規劃起步在1973年,在接近40年的歲月曆程中,我們經歷了起步、探索、發展、提高、創新五大重要階段。現在“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已經基本成型。而且,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城市環境保護做出了最為有效的鋪墊。
對於城市環境保護而言,空氣污染、水源污染和雜訊污染是影響城市環境的主要因素,只有做好這幾方面的污染治理,才能提高城市環境保護效果,進而為城市環境保護提供有力支持。從目前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來看,應將空氣污染治理、水源污染治理、雜訊污染治理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著力點,並圍繞這些環境保護內容制定具體的城市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保證城市環境保護措施能夠得到貫徹落實,提高城市環境保護的整體效果,為城市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生態惡化趨勢加劇
我國土地退化問題嚴重,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情況嚴重,揚塵、浮塵、沙塵暴頻繁發生,亂砍濫伐屢禁不止,森林面積銳減,草地退化、沙化、鹼化不斷加劇,農業自然災害頻發,土地退化嚴重,生態平衡被嚴重破壞。水生態系統平衡被破壞,旱澇災害頻發,河流斷流加劇,湖泊萎縮嚴重,現有水庫蓄水量日趨減少,天然綠洲不斷消失,濕地破壞嚴重。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環境惡化,非法捕獵和亂挖濫采屢禁不止,使得野生動植物豐富區面積不斷減少。
環境污染嚴重
水體污染嚴重,湖泊富營養化趨勢加劇,部分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堪憂,大氣污染嚴重,我國部分城市空氣可吸入顆粒物濃度超標,經濟發達區域霧霾日漸嚴重,土壤污染問題嚴重,大面積耕地受污染,固體廢棄物大量佔據良田。
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監督體系不完善
當前,我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是以日常監督執法為基礎,以環境監察執法稽查為保證,依靠公眾輿論監督的監督執法工作體系,生態環境督查力度不足,相關機構設置較少,執法人員數量不夠,執法許可權相對較小執法缺乏威懾力,另外監督體系缺乏能協調各利益主體關係的生態環境督查職能機構。
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嚴重不足
環境保護部門管理不到位,技術裝備落後,監控手段落後,環境保護執法經費不足,執法人員素質較低,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我國大部分地方政府對開展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對環境保護工作不夠重視,使得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工資待遇落後於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政府對環保工作支持力度不夠,執法經費嚴重不足。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工作依靠專項行動,工作較被動,放鬆日常監管工作,工作多為突擊形式,處理極其嚴重的危害環境行為時許可權不夠只能藉助使用專項整治的方式,環保執法權威性不足,威懾力不夠,不利於震懾違法分子。同時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也一定程度增加了環境保護執法難度,部分地方環保局為了應付上級檢查,不僅不懲處有關違法企業,反而為違法企業大開方便之門,環境保護工作流於形式。
建立提升城市環境保護能力的長效機制
建立垂直管理的環境保護體制,充分發揮中央政府的領導監督作用,全責分明,不受地方政府制約,提高環境保護部門工作許可權,提高行政效率,實現人力物力的統一調度,將事後監督變為事前預警。加強公眾環保理念,提高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為環境保護執法營造良好的群眾基礎,提高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參與度,加強執法的透明度。
健全環境保護管理績效考核與環保行政問責
建立綠色 GDP 核算制度,把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納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中去,明確規定核算方法,核算主體獎懲情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環境管理績效考核機制,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建立嚴格的環保責任問責制度,提高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度。
我國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環境問題,環境保護滯後於經濟發展,生態惡化趨勢加劇,環境污染嚴重,城市環境保護存在較多問題,缺乏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監督體系,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嚴重不足,普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為提高城市環境保護,需建立提升城市環境保護執法水平的長效機制,加強公眾環保理念,建立健全環境管理績效考核與環保行政問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