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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玲
西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
王海玲,女,漢族,1959年11月生,陝西米脂人,在職大學學歷,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十八大代表。
現任西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歷任西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交通管理支隊(交通管理局)黨委書記、支隊長(局長)。
西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交通管理支隊(交通管理局)黨委書記。
2015年9月,免去王海玲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局)支隊長(局長)職務
2016年4月25日,西安市紀委對西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黨委書記、原支隊長王海玲嚴重違紀問題、交警支隊車輛管理處相關人員及下屬西區分所部分民警收受”好處費”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相關涉案人員被給予黨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同時還對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人員進行了問責,對相關涉案民警進行了組織處理。.
經查,西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黨委書記、原支隊長王海玲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其涉嫌違紀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下屬所送禮金及貴重財物;違反工作紀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對交警支隊車管處及下屬西區分所發生多起嚴重腐敗案件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王海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西安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市委批准,給予王海玲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西安市監察局報市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正科級非領導職務。
2003年至2005年,王海玲連續三年被陝西省公安廳評為“全省優秀公安局長”;2005年被評為“全國任長霞式公安局長”、“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全國“三八紅旗手”。2007年被授予陝西省“三八紅旗手”稱號,也是陝西省公安系統唯一一位黨的十八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