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宿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宿州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sù zhōu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宿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44號)精神,設置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職責。
(三)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職責。
(四)將擬訂本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市商務局;市政府任期目標管理考核職責划給市政府辦公室。
(五)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九)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補)貼、福利工作,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加強博士后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徠(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負責對全市技工院校、技能培訓體系建設的指導和綜合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張建華(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王保華(政府副秘書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
趙德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研員、黨組成員)
葛振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張建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王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周保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局黨組成員)
胡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任明淮(市引智辦公室主任、局黨組成員)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調機關科室、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係;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彙集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信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來信來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基金監督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依法行政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宣傳、諮詢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和宣傳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拆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信息數據和統計管理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相關的配套法規,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定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培訓工作;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交流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負責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和上報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承擔市實施公務員法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公務員局交辦的工作。
(四)勞動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定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督促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指導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擬定農民工工作相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推動農民工創業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就業、創業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落實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和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工作;研究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技工院校就業培訓及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指導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製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考工定級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辦公室)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推薦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落實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宿工作和回國專家來宿定居工作政策;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國(境)外機構在宿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才開發科)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相關改革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和調配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和考核獎懲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的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事宜;負責有關培訓機構資格的論證和評估,發展、規範培訓市場;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承擔市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工資(離退休費)、津(補)貼、福利費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九)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縣區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宿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宿就業有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失業保險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失業保險地方性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實施工作;研究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和組織實施;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負責對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研究擬訂養老保險地方性政策規定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研究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承擔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承擔參保人員退休的審批。
(十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醫改的具體規劃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綜合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職工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等機構的資格標準;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組織落實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承辦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並監督落實;指導和監督原農村養老保險規範運行,平穩過渡;負責市區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審批;指導和推進農村特殊群體養老保險制度;負責承辦其它農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十三)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培訓計劃,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辦市直機關和省直駐宿單位安置和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為副縣級規格)。
(十四)引智辦公室(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外國專家局)
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組織協調專家交流事宜;歸口管理來宿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省、市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承辦省、市引智領導小組、省外國專家局交辦的工作。(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副縣級規格)。
(十五)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協調勞動關係有關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規範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建立並完善勞動爭議協調機制;辦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工作。
(十六)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統一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負責對省廳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初審;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