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點實驗室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是福建省開展科技創新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任期為三年。 Laboratory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是福建省開展科技創新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及學科發展優勢,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為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提供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的知識儲備和科技支撐;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給;凝聚、穩定人才隊伍,培養學術帶頭人。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是我省開展科技創新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為規範和加強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切實貫徹落實“創新、產業化”的科技工作方針,推動我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培養和穩定優秀的科技人才隊伍,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及學科發展優勢,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為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提供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的知識儲備和科技支撐;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給;凝聚、穩定人才隊伍,培養學術帶頭人。
第二章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申報對象:依託省內有較強科研實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集團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
第四條 研究方向:實驗室有明確和相對穩定的科研方向,主要研究方嚮應符合國家、地方經濟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開展學科前沿、交叉領域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五條 人才隊伍:應擁有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開拓創新精神強的學術或學科帶頭人。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學術或學科帶頭人、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實驗室有一支高水平、年齡結構合理的研究開發隊伍,科研人員總數不少於20人。
第六條 硬體建設:實驗室具備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用房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於700萬元,並能統一管理,具有開放式使用、提供共享服務條件。
第七條 科研能力:實驗室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近5年內主持的國家級科技項目不少於2項,省部級項目不少於5項(其中20萬元以上項目不少於3項),科研項目總經費800萬元以上或人均在研科研經費不少於5萬元/年。
第八條 組織條件:實驗室依託一級法人單位,且已正常運行2年以上,其研究內容具有適當的學科交叉(一般要有兩個以上二級學科支撐),依託單位能為組建實驗室提供必要的組織管理和條件保障。
第九條 支持與投入: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行政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連續投入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的經費不少於300萬元。
第三章 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實施和驗收
第十條 符合以上條件的單位,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並附重點實驗室建設可行性報告,依託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支持等意見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論證,合格后填寫《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此件作為建設項目實施的基本文件和購置設備、驗收的主要依據,由省科技廳審批后正式實施,採取邊建設、邊運行、邊開放的工作方式,其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實驗室建設依託單位根據計劃任務書組織建設,每年年底以書面方式向省科技廳彙報建設進展情況和填報《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表》,以作為評價建設項目、撥付年度計劃建設經費、運行經費和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完成建設任務后,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提交驗收申請。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的驗收與其財務決算驗收、固定資產驗收同時進行。驗收時除提交驗收申請、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以及有關資料外,應同時提交財務決算、固定資產驗收清單及審計報告等。經驗收合格后,正式授予《福建省XX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的匾牌。
第四章 重點實驗室的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採取省科技廳專項資助、依託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自籌方式共同籌集。鼓勵企業和社會資金參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年度考核滾動撥付。依託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匹配經費必須按照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確定的期限到位,否則將停撥以後建設經費。建設項目超預算部分,由依託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自籌解決。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主要用於實驗室儀器設備、技術軟體購置、大型儀器設備升級改造、人才引進與培養、實驗室建設管理、實驗室運行補助以及實驗室建設和發展所需的其他經費支出。省科技廳撥付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和合同約定的開支範圍使用,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應單獨設帳,獨立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期報送年度決算報表,接受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費主要由依託單位承擔。省科技廳每年根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和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的考核評價情況等確定補助與否和補助金額。實驗室運行補助費,用於補貼實驗室年度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引進必要的技術軟體、儀器設備的開放運行及學術交流活動等費用。
第十八條 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撥款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單獨登記造冊。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五章 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與管理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任期為三年。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八個月。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負責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及開放課題的確定等學術工作,學術委員會由年齡結構合理的5—9人組成,其成員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本實驗室及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1/2。學術委員由依託單位推薦,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依託單位聘任,並報省科技廳備案。學術委員任期3年。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不斷強化開放力度,儀器設備應對外開放使用,提高其利用率。重點實驗室要重視人才的培訓和交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對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署重點實驗室名稱,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福建省××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 (依託單位)”。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的論證,可以進行調整、變更和重組,並報省科技廳備案。調整、變更和重組后,確有需要更名的,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再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重點實驗室必須接受省科技廳定期考核評價。原則上,凡驗收合格的重點實驗室,均須參加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工作委託中介機構按不同領域,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省科技廳依據考核評價結果對考核評價優秀的實驗室予以獎勵;對考核評價差或連續兩次考核評價末位的實驗室,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6日印發的《關於加強省重點公共實驗室管理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