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作經濟學會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英文名:China Society of Cooperative Economics,縮寫:CSCE)成立於1987年6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是由國內合作經濟領域主管部門領導、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合作經濟組織、及熱衷於合作經濟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合作經濟領域權威性、綜合性社團組織。其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學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下設秘書處、學術部、編輯出版部等部門。主辦《調查與研究》與《內部參閱》(內部刊物)。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總結全國合作經濟發展的經驗,借鑒國際合作經濟理論和經驗,探索合作經濟的客觀規律,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合作經濟的形式、發展途徑和正確政策,支持合作經濟組織,向黨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意見,為推動全國合作經濟的發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加強合作經濟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宣傳教育工作者之間在研究工作上的聯繫和協作,推動合作經濟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合作經濟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並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促進研究成果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組織培訓工作,為發展合作經濟事業培養人才;開展同國外合作經濟界的交流和合作;編輯出版有關合作經濟的書報刊物和資料。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分支機構名稱分支機構證號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城鎮集體經濟專業委員會 3769-1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農村社區小康建設專業委員會 3769-2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農村合作經濟技術專業委員會3769-3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合作金融專業委員會(中國合作金融委員會)3769-4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旅遊合作專業委員會3769-5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產銷合作專業委員會3769-6
學會會員主要有合作經濟社團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學術研究組織以及熱心合作經濟研究,有一定的理論基礎或實踐經驗者。範圍包括全國供銷合作、工業合作、信用合作、農業合作經濟、農村專業合作、鄉鎮企業、城鎮集體經濟、住宅合作、消費合作等九大系統。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5年。學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為杜潤生,副會長季龍等6人;第二屆理事會會長為劉傑,副會長季龍等9人;第三屆理事會會長為謝華,副會長肖萬鈞等13人。並聘請政府有關部門、從事合作經濟研究、在基層企業工作的老領導、老專家、企業代表等65人為學會顧問。
第一屆理事會:1987年6月-1993年5月。本屆理事會由85名理事組成,選舉杜潤生(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為會長,謝華(常務)、季龍、潘遙、何光、王常柏、戴蘇理為副會長。唐宗昆為秘書長。聘請薛暮橋等32位同志為顧問。
第二屆理事會:1993年5月-2001年3月。本屆理事會由142名理事組成。選舉劉傑(原中共河南省委書記)為會長,謝華(常務)、季龍、潘遙、何光、王常柏、戴蘇理、張彥寧、肖萬鈞、吳凱泰為副會長,吳凱泰兼秘書長。聘請薄一波、張勁夫同志為名譽會長,聘請于光遠等48位同志為顧問。
第三屆理事會:2001年3月-2009年6月。本屆理事會由109名理事組成。選舉謝華(原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為會長,肖萬鈞(常務)、穆勵、楊志海、繆建平、田雄、王洪斌、朱重慶、胡江、唐宗昆、徐更生、韓元欽、余永龍為副會長,繆建平兼秘書長。聘請 薄一波、張勁夫、楊汝岱、白立忱、劉傑為名譽會長,聘請李友九等65位同志為顧問。
第四屆理事會:會長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副主任王如珍,副會長兼秘書長為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原黨組書記陳建華等15人;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
名譽會長:薄一波,張勁夫,劉 傑,白立忱,楊汝岱。
顧問:(以姓氏毛劃為序)64人
于光遠,馬 賓,仉振亮,王 純,王立吉,王利賓,王治國,王定一,
王庭棟,王厚德,王黎之,史來賀,任 仿,劉 堅,劉樹生,劉錫庚,
回良玉,朱則民,朱道華,牟玲生,沈以宏,沈祖倫,吳仁寶,吳天錫,
吳凱泰,楊 波,楊堅白,李友九,李爾重,李啟生,李修仁,肖 夢,
何 光,何竹康,何郝炬,蘇毅然,周萬鈞,周光春,陳玉珪,陳耀邦,
林乎加,林瑞章,張士英,張從明,張左已,張佑才,張鐵夫,季 龍,
鄭新立,俞家寶,趙樹楓,段應碧,顧 明,高 揚,郭洪昌,郭獻瑞,
聶壁初,韓振國,韓培信,董家邦,潘 遙,薛 駒,霍明光,戴心思。
會長:謝華
副會長:肖萬鈞,穆 勵,楊志海,繆建平,田 雄,王宏斌,
朱重慶,胡 江,唐宗昆,徐更生,韓元欽,余永龍。
秘書長:繆建平
執行秘書長:李顯剛
副秘書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石義榮,陳以恕,張毓琮,鄭有貴,趙連成,姚監復,凌晉良。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37人
王宏斌,盧 文,石義榮,田 雄,戎文佐,朱重慶,肖萬鈞,楊志海,
余永龍,李顯剛,李澤輝,李惠安,張路雄,張毓琮,張曉山,陳以恕,
陳遠祥,鄭有貴,范大政,胡 江,趙 明,姚監復,唐豐義,唐倫慧,
唐宗昆,徐更生,袁張度,凌晉良,曉 亮,謝 華,謝義亞,黃 進,
韓元欽,傅玉祥,繆建平,潘盛洲,穆 勵。
理事:(以姓氏筆劃為序)109人
丁聲俊,於 吉,衛 東,馬華珩,馬恩成,王 磊,王宏斌,王玉叢,
王忠明,王振家,毛興遠,田 軍,田 雄,盧 文,盧代成,盧志民,
盧潤田,史明照,史超書,平 欣,石義榮,馮麗灤,劉 剛,劉志猛,
劉新文,劉德順,呂秀玉,朱重慶,鄔大千,畢美加,孫德君,戎文佐,
阮恩光,李玉娟,李忠政,李顯剛,李澤輝,李樹萍,李劍華,李春艷,
李惠安,張 華,張 毅,張正華,張曉山,張祥茂,張路雄,張毓琮,
陳以恕,陳文寶,陳永傑,陳遠祥,吳 碩,吳東彥,吳海恆,楊志海,
楊承訓,楊繼繩,肖萬鈞,肖維湘,何一埠,何道成,余永龍,谷俊青,
沈 榮,鄭有貴,鄭良芳,范大政,孟健民,易運和,趙 明,趙文欣,
趙鳳榮,趙連成,胡 江,冒天啟,姚監復,姚康鏞,唐豐義,唐倫慧,
唐兆琪,康宗昆,徐永健,徐更生,凌晉良,夏維楊,袁張度,高 峰,
曉 亮,黃 進,黃國勛,黃德友,曹 彬,章蘇東,陶洪猷,謝 華,
謝義亞,韓元欽,韓金生,傅玉祥,蔣繼奮,隗和增,喻紅秋,裘有崇,
管 正,繆建平,慕永泰,潘盛洲,穆 勵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OF COOPERATIVE ECONOMICS。縮寫CSCE。
第二條 本會是研究合作經濟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有國內合作經濟、集體經濟的研究單位、研究人員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總結我國合作經濟發展的經驗,借鑒國際合作經濟理論和經驗,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探索合作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研究適合我國國情的合作經濟的形式、發展途徑,為推動我國合作經濟的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在一切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堅持和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加強合作經濟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宣傳教育工作者之間在研究工作上的聯繫和寫作,推動合作經濟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
(二)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合作經濟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並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促進研究成果在實際工作中的作用;
(三)組織配需工作,為發展合作經濟事業培養人才;
(四)開展同國外合作經濟界的交流和合作;
(五)編輯出版有關合作經濟的書報刊物和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贊成本學會章程的合作經濟社團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學術研究組織,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章程,熱心合作經濟研究,有一定的理論基礎或實踐經驗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書,經本會秘書長會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有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三)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可以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提供調查研究成果;
(四)關心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連續兩年無故不交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被判刑、剝奪政治權利等懲罰時,經會長會議討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歷史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理事會閉會期間具體行使理事會職責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理事會第一、二、五、六、一七、八、九項(即除三、四項以外)職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地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氣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別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按法定程序推選的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不兼任其他全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常務顧問和特邀理事、特邀研究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諮詢服務和培訓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的使用,力求勤儉節約,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財務,委託掛靠單位財務處代管。遵守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是、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隊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可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貫徹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促進中國合作經濟事業的發展;
2.提供宏觀經濟信息,引導合作經濟事業良性發展;
3.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議;
4.開展合作經濟理論研究,組織專家調研和經驗交流活動;
5.為會員和各類合作經濟主體提供:合作社組建、合作社運營管理、資金互助業務管理、支農惠農政策解讀、項目規劃、可行研究報告撰寫、項目決策論證、法律、財務會計、有機產品認證服務等諮詢業務;
6.為會員和各類合作經濟主體的人員提供專業培訓、專題講座和現場考察;
7.促進會員和各類合作經濟主體的對外交往和經濟合作;
8.辦理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9.開展合作經濟理論研究,組織專家調研和經驗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