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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有才

山西長治市襄垣縣公安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劉有才,1963年出生,曾任山西省襄垣縣縣長助理、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年5月7日,沁源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其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

人物履歷


曾任山西長治市襄垣縣公安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經長治市委批准,長治市襄垣縣公安局黨組書記、局長劉有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決定逮捕

2015年9月29日,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原襄垣縣公安局局長劉有才(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一審判決

2018年5月7日,沁源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其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

犯罪過程


法院認定,劉有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五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1262萬元,其中包括他向一名煤礦老闆索取的購房款1192萬元。他先後收受郭某、魏某、梁某現金共40萬元,以及向承建襄垣縣看守所工程的施工隊負責人李某索要現金30萬元。
2010年4月,劉有才在北京海淀區選定三套住房后,以李忠的名義交納了三套住房的定金60萬元。每套房子面積300平方米、售價約達1200萬元時。當年4月20日,李忠安排人員向北京的房產銷售公司轉賬808.8544萬元。兩個月後,劉有才再次要求李忠支付剩餘房款。當年11月25日,李某安排人員向房產公司再轉賬383.7668萬元。兩次轉賬共計1192.6212萬元。2010年12月,劉有才讓李忠在相關購房協議上簽名。一周后,北京“國悅府”10111號這套價值一千多萬元的房產,轉到了劉有才女婿肖某的名下。2013年8月,劉有才將這套房產轉賣給他人,獲得1258萬元。2011年2月至2015年2月,劉有才陸續退還李忠購房款8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