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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特別合作區基本法
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Basic Law),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義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在港澳地區也有人稱基本法為該地區的小憲法。此外,德國憲法的正規稱呼就是“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制定基本法是中國政府的一項承諾,根本目的是要將聯合聲明及其附件一中所確認的“一國兩制”以國內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這樣就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充分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從這一意義上說,“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乃是制定基本法的政策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必須從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分別於1990年、1993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一系列事項作出規定,是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經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決定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經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1999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
基本法共有160條,包括港(澳)人治港(澳),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九個章節,三個附件。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分別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