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仲裁機構

民間仲裁機構

民間仲裁機構的特點


民間仲裁機構基於其民間性質主要有四個特點:
(1)行使仲裁權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只能就一定範圍的爭議行使仲裁權,一般限於民法、商法所調整的領域,故稱為民商事仲裁;
(3)無權採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強制執行等強制性措施,需要法院的支持;
(4)作出的裁決有強制性。以上特點也反映了普通仲裁的特點,即它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為立足點,同時又受到國家法律的調整和一定程度上的監督、協助,因而不完全是當事人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