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合用機場
軍用機場和民用機場相結合
軍民合用機場是即可軍用,又可民用的機場,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機場的使用管理,原則上由機場產權單位負責,可根據雙方需要和實際情況,劃分區域,分區管理。場區建設,由產權單位統一規劃,軍民航專用設施應盡量分開修建,自成體系,自行管理。
非產徠權單位在機場內(不含自征土地)修(擴)建永久性設施,應徵得產權單位同意。非產權單位在機場內(不含自征土地)的一切固定建築設施如不再使用時,可按質作價移交給機場產權單位使用(專用設備除外),但不得出租、轉借或轉讓給與本場飛行業務無直接關係的單位。機場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機場產權單位統一規劃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理。
軍民合用機場將深度融合發展,建立協調順暢、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管理機制,逐步形成“平時保障飛行安全、戰時滿足作戰需要”的保障能力。
2014年,全國機場的旅客吞吐量為8.31億人次,軍民合用機場儘管數量不少,但旅客吞吐量佔比不高,只有6.5%。有分析認為,軍民合用機場深度融合發展,將有助於擴大旅客吞吐量,緩解部分地方民用機場緊張的狀況。
據悉,中國空軍、民航將建立多層次工作協調機制,開展機場設施聯合維修,組織空軍、民航飛行聯合保障,實施空軍、民航機場運行聯合管理。
軍民合用機場是促進民航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拉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有力引擎,是鞏固國防建設的有益補充。
截至2017年,我國正在運行的軍民合用機場共64個,佔全國運輸機場總數的28.4%。其中,民航與空軍合用的機場多達59個,佔比92%以上。
2015年,民航局與空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構建軍為民用、民為軍備、協調順暢、優勢互補新體系,建立聯合維修、聯合保障、聯合管理新機制,提高空軍軍民合用機場平時飛行安全管控能力和戰時飛行作戰保障能力,共同開創軍地協調、需求對接、資源共享的融合發展新局面。
2016年,民航局與空軍聯合發布了《空軍民航軍民合用機場運行保障暫行規定》 。
使徠用管理方式有:①主要由軍隊提供有關服務保障的管理方式。②軍隊與民航自成保障體系,自行管理的方式。軍民合用機場的開設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報經上級批准,軍隊、民航管理部門簽訂機場使用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主要權益和責任。民航運輸企業使用軍民合用機場,實行合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