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葯廣告審查標準

獸葯廣告審查標準

1995年0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號;2015年7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獸葯廣告審查標準(修訂稿)》(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為了保證獸葯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目錄

正文


為了保證獸葯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一、發布獸葯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國家有關獸葯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獸葯廣告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序。
二、下列獸葯不得發布廣告:
(一)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製的獸葯製劑;
(二)所含成份的種類、含量、名稱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不符的獸葯;
(三)臨床應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葯;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葯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的獸葯。
三、獸葯廣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療效最佳”、“藥到病除”、“根治”、“安全預防”、“完全無副作用”等。
獸葯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葯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四、獸葯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製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的表示。
五、獸葯廣告中不得含有治癒率、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六、獸葯廣告中不得含有利用獸醫醫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獸醫、用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七、獸葯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和病理的畫面,也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八、獸葯廣告中獸葯的使用範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葯標準的規定;不得出現違反獸葯安全使用規定的用語和畫面。
九、獸葯廣告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十、違反本標準的獸葯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製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