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主體

對象是政府、組織的經濟法主體

經營主體,又名國有產權主體,對象是政府、組織、單位、法人和自然人,屬於經濟法主體

基本介紹


國有資產管理經營主體,又稱國有產權主體。是指享有或者擁有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具體享有國有資產所有權某一項權能,以及享有與國有資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的政府、組織、單位、法人和自然人。
(1)經營主體是主體,並且是經濟法主體。儘管理論界對於經營者是否是法律主體存在分歧,但法律文件中予以採用畢竟說明了立法機關對該類主體稱謂的肯定態度。同其他法律主體一樣,經營主體首先滿足的是主體性。它要麼是不可分割的個體(個人),要麼是緊密而穩定的團體。而它與其他法律主體的不同之處在於其成立的標準、關注的重點不一樣。比如,民法上講的法人,注重的是其作為一個主體的平等和有限責任,而當法人作為經營主體時,看的是它是否具備經濟法上的資格與職能。由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這種資格與職能在不同的主體、不同的場合是可以具體化的。例如,民法將商業銀行定位為企業法人,只是注意到了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民事借貸關係,忽略了商業銀行利用貸款利率等手段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而經濟法看重的正是這種職能。 (2)經營主體須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主體可以是個體經營者,也可以是合夥、企業法人和公司;經營者可以是財產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也可以是投資者、生產製造商、銷售商、中介組織等等。它可以有許多身份,但只有它進入經濟法調整的領域、進行經濟法律活動、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地參與社會生產和再生產,它才是經營主體。也就是說,營利性是經營主體的根本特性。
(3)經營主體應當有一定的獨立性。所謂“一定的獨立性”,首先指的是其在經濟上擁有自主經營和發展所必需的各種權利,其次還包含著該主體與其他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平等地位。“一定的獨立性”並不是絕對的獨立性,並不是要求經營主體完全不受任何其他主體的制約。只要一個主體能夠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和財產權,可以進入市場開展生產經營與公平競爭活動,它就具備了經營主體所必需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