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
物流法
物流法是物流活動所涉及的各類法律規範的總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整個物流活動包括運輸、儲存、途中、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
物流法律規範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
物流法律規範正處於相對成熟階段。
物流法律規範具有國際性。
物流法律規範體系具有複雜性。
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係,它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基本依據和出發點。不同的部門法律有不同的調整對象。
政府對物流市場的宏觀調控關係。
政府對物流經營主體的監管關係。
物流作業過程中發生的物流主體之間的特定社會關係。
國家機關制定的物流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都是物流法的表現形式。
一國承認或正式參加的有關物流方面的國際條約是該國物流法的重要表現形式。
物流作業相關的國際慣例是指物流作業領域在作業過程中,對同一性質的問題採取的類似行動,經過長期反覆實踐逐漸形成的,為大多數作業國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形成國際慣例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實質要件:一種行為必須是相同或類似的重複行為,並為廣大作業國家和地區所繼續採用。
心理要件:在採取或進行該項行為時,在心理上認為是在履行法律義務。
以調整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物流法律群可以分為:管制法規與交易法規。
管制法規中大部分為經濟法規。
主要為民商事法律規範,即平等主體之間自由的財產流轉法。
(一)物流立法相對滯后,單項物流法規制定時間較長。
(二)物流行業分割嚴重,各物流作業領域立法意圖分歧圈套,立法層次不一,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存在衝突,立法過程中沒有大物流的概念作指導。
(三)政企不分現象仍然存在且在立法上遲遲不能解決。
(四)地方分割嚴重,物流地方性法規眾多,形成了國內物流市場的區際壁壘,阻礙國內統一物流市場的形成。
(五)國內立法在很多方面與國際立法、國際標準不統一,導致了某種程度上的國際物流不通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