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礦制度

放礦制度

放礦制度,對采場中各放礦口的放礦順序和每次的放礦量以及截止放礦品位的規定。分為少削高峰放礦制度和削高峰放礦制度。

詳細信息


放礦制度
procedure of ore drawing
對采場中各放礦口的放礦順序和每次的放礦量以及截止放礦品位的規定。有底柱崩落採礦法的放礦制度的分類見下表。
放礦制度的分類:
少削高峰放礦制:度對於使水平接觸面水平下降的削高峰放礦制度,削高峰就是把礦塊中各個漏斗的流軸上的接觸面的高度計算出來,然後從具有最大高度的漏斗放出一份礦石使該高度降低。一份礦石的體積等於一個班中出礦的體積。不斷削高峰可以使水平接觸面在動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水平。為了減少從垂直接觸面混人的岩石,應使相鄰礦塊的水平接觸呈階梯狀,而且使兩個礦塊的水平接觸面同步下降。對於使傾斜接觸面傾斜下降的削高峰放礦制度,削高峰就是:把傾斜接觸面下各個漏斗的流軸與接觸面和最低位置接觸面的交點的高度算出來,並且算出每個漏斗的這兩個高度的差值,后優先從具有最大差值的漏斗放出礦石。削高峰時期各個漏斗放礦的順序,應通過學數學模擬放礦來確定。各個漏斗都開始放出岩石后,無峰可削。各個漏斗可按等量順序放礦或依次放礦,直到每個漏斗放出的礦石品位都降低到盈虧平衡的放礦截止品位。評價和選擇一步依次放礦最不利於降低礦石損失貧化,兩步驟依次放礦的放礦制度較好,削高峰的放礦制度最好。執行削高峰的放礦制度比執行其他放礦制度需要付出代價,要有便於開閉斗穿口的裝置,並嚴格管理放礦。為了提高經濟效益不應進行無制度放礦,也不採用一步驟依次放礦,採用兩步驟依次放礦的放礦制度還是削高峰的放礦制度需進行經濟比較。當使用帶水平補償空間的階段強制崩落採礦法和有底柱分段崩落採礦法或礦塊式階段自然崩落採礦法時容易實施水平接觸面水平下降的放礦制度;當使用另外的階段崩落採礦法或有底柱分段崩落採礦法時容易實施使傾斜接觸面傾斜下降的放礦制度(見圖)。這兩種削高峰的放礦制度之間,也要進行經濟比較。無底柱分段崩落法的放礦制度主要是對於截止放礦品位的規定。規定前也需要優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