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指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仲裁檢驗等公證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需要依法設置的檢驗機構;另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其他單位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此外,還有一類檢驗機構屬於社會中介組織性質的,它們不隸屬於任何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依法獨立承擔產品質量檢驗任務。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任務是,對產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的監督檢驗。法定檢驗機構提供的檢驗數據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產品是否合格以及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依據。

設立條件


1.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是指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的與其承擔的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條件和能力,包括組織機構條件,檢驗技術人員條件,技術設備條件,以及質量體系、工作環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條件。
2.必須經考核合格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檢驗機構所具備的檢驗測試能力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申請人,發給合格證書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其出具的檢驗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的規定,國家其他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資格條件、設置、考核、管理等有特殊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應規定執行。

社會中介機構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的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經依法註冊登記,依靠自己的知識、技術設備和經驗,提供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生產許可證產品的質量檢驗、產品質量的認證檢驗、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等檢驗服務的社會組織。從事產品質量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經中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審查評定,並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批准,從事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的社會組織。
上述兩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不得存在上下級關係、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等,不得承擔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任何職能;中介機構在人、財、物方面完全獨立,與國家機關沒有任何關係,即《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工作原則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的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的作用和任務,決定了他們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中處於一種“中間人”、“裁判員”的位置,它們能否依法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對於生產者、銷售者,對於國家檢驗、認證制度,對於廣大的消費者都有著直接關係。因此,修改後的《產品質量法》專門增加詞條,要求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的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機構職責


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是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為了保證認證標誌依法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的進行查處,以維護產品質量認證的信譽,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使用認證標誌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