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行為
集體行為
集體行為,一種特殊的社會互動。在現代社會中,在某種特殊場合下會發生一種無規則的、以當時的場景為基礎的互動現象,如時尚、趕時髦、騷動等。社會學家將這種缺乏組織的一群人受到某一因素的刺激或影響而形成的眾多人的共同行為稱為集體行為或集群行為。廣義地說,凡屬社會互動過程中眾多人的共同行為都是集體行為。
(圖)集體行為
(圖)集體行為
集體行為(Collective Behavior)這一概念是由美國社會學家帕克(R.E.Park)提出的。他認為集體行為是“在集體共同的推動和影響下發生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情緒衝動”。人們在參與集體行為時通常表示出對某種行為有一個共同的態度,並表現出類似的行動,這種共同的態度和類似的行動是人在相互交往過程中通過彼此情緒的感染而形成的。此後,集體行為便成為社會學的一個專門術語。
集體行為的理論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理論(如勒邦的理論),根據感染(contagion),情緒的迅速傳播以及不加批判地接受指揮等來解釋行為;第二類理論用具有相似的預先傾向、觀念和目標的人們的趨同現象(convergence)來描述集體行為;第三類理論認為集體行為由在特殊情況下出現的社會規範所調解,稱為突生規範理論。
集體行為大多發生於公眾場合,那些因受到環境壓力而心理不安的人容易參與其中。在現代社會中,迅速的變遷會帶來較多社會結構上的不整合,許多人處於不安之中,加之社會生活的大眾化,容易發生集體行為。集體行為的發生和發展,通常需依次經歷以下幾個階段:
①接觸與摩擦。在人群聚集的場合,人與人之間距離很近,身體直接接觸,互相摩擦、擁擠、碰撞,給情緒感染創造了條件。
②情緒感染。由於接觸與摩擦,群體中的個人極易接受他人的情緒感染並極快作出相應的反應。這就使人群中的情緒感染出現一個連鎖式的循環過程,以致感染整個人群。
③群體激動。情緒感染的蔓延達到高潮,使整個人群處於情緒異常激動的非理智狀態,這時人群中的少數人便會做出種種離軌和違法的事情來,而其他處於激動狀態的人則是他們的後盾。群體情緒發泄完畢,集體行為即告結束。
1、環境條件:一類是物質條件如群眾聚集的公共場所等,另一類是必要的社會條件。
2、結構性壓力:指經濟蕭條、自然災害、失業等社會因素對社會一部人產生的心理壓力,部分社會成員企圖擺脫這些壓力是產生集合行為的原因。
3、誘發因素。民眾對政府的信任程度越來越低。李某之死便成了遊行事件的“導火索”,人們認為之前對政府的懷疑得到了事實肯定,個人利益的表達得到了大家的支持,助長了普遍的社會情緒。
4、宣傳鼓動者:宣傳鼓動者傳播信息和傳遞壓力感的工作可以使旁觀者經過鼓動而成為實際參加者。
5、普遍情緒的產生:經過宣傳鼓動作用,參加集合行為的人會產生一種普遍情緒如憤怒、悲傷、失望、興奮、恐慌等。普遍情緒的產生是集合行為準備階段的結束和行為即將發生的標誌。普遍情緒的另一個作用就是將結構性壓力歸於什麼原因,不同的歸因將導致不同的集合行為。
6、社會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包括政府的政治、軍事、法律機器,也包括報紙、電台、廣播電視等輿論工具。如果社會控制能力較強,可以阻止集合行為發生,如果無能為力,集合行為就會產生。集合行為是一種大規模的無組織行為,對於現存社會生活秩序具有明顯的破壞作用。在社會變革過程中,對於衝破陳舊的、探索建立新型的社會關係和規範,集體行為又具有積極作用。
集體行為不同於群體行為。群體行為是指在有多人參與的社會互動中,人們的行為由個人行為轉變為群體行為。
群體行為產生的事件往往是反覆出現的常規事件,各種社會管理機構和制度主要是針對這類常規事件而設立的。而集體行為的產生是由非常規事件導致的。因此,集體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不容忽視
集體行為是指那些在相對自發的、無組織的和不穩定的群體情景下,由成員之間的相互暗示、激發和促進而發生的社會行為。集體行為的性質可概括為:由人群的狂熱性所驅使的、無組織、非理性的短暫的社會互動行為。集體行為受群體情緒感染,可導致行為越軌,易引起社會動亂。
如果暫不考慮社會結構等外部條件而關注集體行動本身,則可以發現它是一一個複雜的社會互動過程。當突發事件發生時,那些有重大心理壓力且有一致信念的人都會去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但突如其來的事件使人們來不及仔細地分析對策,而是相互尋求應付的辦法。在此過程中伴隨著眾人的激動、七嘴八舌的意見,從而成為一個複雜互動的場面。在面對面的互動中情緒的互相感染是一個明顯的特點。在群體激動的情況下,如果有人率先採取了某種大致符合眾人信念取向的行動,就可能被尋找答案的人們所效仿,而形成眾人的共同行為。
1、人數眾多。它是同一時間內採取相同行動的許多人共同做出的決定。
2、無組織性。它通常是自發的、非理性的,變化無常的,很少處於均衡狀態。
3、自發性:參加集合行為的人都是自願的,整個集合行為在聚集的場合場合情緒相互感染,一哄而起。
4、狂熱性:集合行為中的成員情緒缺乏理智,往往採取奔跑、呼叫等感情衝動的非常規方式。
5、短暫性:集合行為持續時間短、聚散快,其目的主要是應付突發性事件。
6、行為者相互依賴。集合行每個中,每個人不是是獨的地行為,而是與他人相互依賴、相互影響的。
7、目的不明確。參加集體行為的人的目標和期望是比較模糊的,對周圍情況不十分明確。
8、非結構性。集體行為越出了社會組織結構和行為規範,不受其約束。調動起集體行為的力量是集體激動的情緒和共同關心的問題。
集體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騷亂、商業恐慌、時髦、謠傳等。
集體行為有各種各樣的性質,產生的根源十分複雜。事件的突發性是集體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情緒感染機制的確立在促成集體行為中發揮重要作用。匿名效應是導致集體行為及其破壞性後果的最終原因。
社會學家一般認為社會不平等和突然事件的發生是最主要的原因。社會不平等使人們胸中鬱積憤悶,遇上人群聚集的場合,人們易受情緒感染;突然事件的發生使人們始料不及,一時無應變的良策和規則,便會發生從眾性的集體行為。
集體行為往往是社會變遷過程中的一種行為方式。對於現存社會生活秩序來說,它有明顯的破壞作用。在社會變革過程中,對衝破陳舊的、探索建立新的社會關係和規範,集體行為又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中國百科網
數字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