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公正
訴訟公正
訴訟公正,即訴訟過程的公正及訴訟結果的公正兩方面的結合。
1、所謂訴訟公正是指訴訟構成之公正,即訴訟過程的公正及訴訟結果的公正兩方面的結合。訴訟過程的公正即指訴訟程序的公正或正當,訴訟結果的公正也就是裁判公正。確立訴訟公正的價值目標,是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理論及法律依據的。
2、所謂的訴訟公正,是指國家進行刑事審判的過程和結果在整體上為當事人以及社會所接受、認同、信賴和支持的性質。
3、如前所述,訴訟公正是指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而實現實體公正有賴於程序正義的“工具”作用。在相當意義上講,訴訟公正就是程序的獨立價值和程序的工具價值之間平衡作用的結果。
4、訴訟公正是由訴訟過程的公正即程序的公正和訴訟結果的公正兩部分構成的,缺少其中一個都不能稱為訴訟公正。然而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公正價值卻實在令人懷疑,因為它基本上不具備訴訟公正最低標準的要求:1、不具備訴訟程序規則本身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訴審同一制度的涵義及理論依據(一)涵義不告不理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要求在程序啟動上以公訴人或自訴人的告訴為審判的前提,在程序運作中以公訴人或自訴人的告訴為審判範圍。由此可見,訴審同一制度是對不告不理原則的具體化,是實現該原則的制度保障。具體而言,訴審同一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訴審對象同一。對象同一要求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起訴的對象為限,即使發現審判的對象有誤,也不得自行變更。第二,訴審事實同一。刑事訴訟中的事實是指公訴書或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的犯罪事實。第三,訴審罪名同一。即使審判機關在審判過程中發現起訴遺漏了同案被告人或者罪行的,也不能自行決定擴大審判的範圍。同樣,它也包括兩項具體要求:1、“人的範圍同一”,即被告人在量上的同一,例如甲、乙、丙三人共犯一罪,但控訴機關只起訴了甲、乙而漏訴了丙,那麼即使審判機關在法庭審理中發現起訴遺漏了同案被告人丙,也不能自行決定將丙納入審判範圍;2、“物的範圍同一”,即犯罪事實在量上的同一,例如丁犯有A、B、C三項罪行,但控訴機關只起訴了A、B兩項罪行而漏訴了C 罪行,那麼即使審判機關在審判過程中發現起訴遺漏了C 罪行,也不能自行決定將C 罪行納入審判範圍從而擴大審判的範圍。①(二)理論依據筆者在前文中已經論述到了訴審同一和不告不理的關係,可以看出前者是後者的必然要求。訴訟基本原理要求沒有告訴就沒有審判。訴訟公正作為訴訟活動的最高價值目標,被稱作是訴訟的生命。其體現在訴訟過程的公正和訴訟結果的公正兩個層面。所謂訴訟過程的公正,也被稱為程序公正。其作為刑事訴訟活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基本涵義是指國家司法機關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刑事訴追活動,必須遵循正當、合理的法律程序。從內容上看,人們一般將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公開性以及參與性等視為衡量程序公正性的參考標準。其中,程序的中立性被視為是程序的基礎, 是衡量一項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標準。“法官中立常常與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劃上等號”“, 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實現過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②。程序中立的內容和要求早在古羅馬時代的“自然正義”原則中即得到經典的表述。根據“自然正義”原則:一方面任何人不得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另一方面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美國學者戈爾丁在吸收了“自然正義”觀念的基礎上將程序中立的內容闡釋為以下三項具體要求:1.任何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結果中不應包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3.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③。可見,所謂中立,主要是指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不偏不倚、客觀公正的立場和距離。刑事司法權力高度集中的一個顯著後果就是造成控審職能不分, 其將嚴重破壞程序本身的中立性, 法官代行控訴職能, 導致法官對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 從而喪失裁判者應有的客觀中立性。如在封建糾問式訴訟模式下,法官集控審職能於一身, 在自偵自查的基礎上自訴自審, 形成一種法官與被告人直接對抗的訴訟格局。
[1]訴訟公正與程序保障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60&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