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貿易政策
戰略性貿易政策
戰略性貿易政策是一國政府在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條件下,為了提高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地位或者提高國內公司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而採取的政策手段。如生產補貼、出口補貼或保護國內市場等。
戰略性貿易政策模型分析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可以分為利潤轉移理論和外部經濟理論兩大分支,包含三個層次的具體論點:利用關稅抽取外國壟斷廠商的壟斷利潤,以進口競爭產業的保護來促進出口和以出口補貼為本國寡頭廠商奪取市場份額。外部經濟理論為廣義的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本章針對外部經濟理論重點分析了其引導的目標產業確定和針對目標產業所確立的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strategic trade policy)最早提出於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自從該理論出現以來,對國際貿易理論體系以及許多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儘管對該理論的尖銳批評此起彼伏,同時其基本模型自身也有待進一步完善,但重要的是,它確實動搖了傳統國際貿易理論的統治地位,並且在很大範圍內,該理論轉化為了實際的政策建議並得到了有效實施。以最具有戰略性特徵的高科技產業為例,政府運用包括R&D補貼在內的各種政策工具扶持本國的高科技產業已經是司空見慣的現象。而事實上,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實際影響力更為深遠,絕非對一些產業進行扶持本身所能反映的。1992年後美國經歷了很長時間的經濟高速增長時期,而與此同時,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卻表現不佳。當然這其中與當時一些國家正經歷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同時欠發達國家以及新興工業國家分別遭遇債務問題和金融危機有很大關係。但依然不能完全解釋兩者迥然不同的境遇。許多經濟學者認為正是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導致了世界財富向超級強國的集中。因此對該理論的產生背景,演進路徑以及實施進行深入研究有助於從另一個角度理解經濟發展過程中這種巨大的不平衡效應。
1.利潤轉移論
(1)戰略性出口政策
政府可以通過出口補貼或研發補貼本國廠商政策工具達到把外國生產者的壟斷利潤轉移到國內生產者手中,從而增加本國福利的目的。其實質是想實現國外廠商壟斷利潤向國內廠商的轉移,危險的是易引起對方國的報復而陷入“囚徒困境”。為避免“囚徒困境”,最優的貿易政策是兩國都徵收出口稅,從而形成一個利潤最大化的卡特爾結構。
(2)戰略性進口政策
該政策是當外國出口寡頭壟斷廠商和本國廠商在本國市場競爭的情況下,政府應採用進口關稅政策以抽取外國壟斷廠商的壟斷租金以提高本國福利。其政策目的是抽取外國廠商利潤令外國壟斷廠商利潤下降,提高本國福利、限制外國產品進口,實質是“新幼稚產業保護理論”。
(3)進口保護促進出口政策
保羅·克魯格曼認為,政府通過貿易保護,全部或局部的封閉本國市場,阻止國外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可使國外競爭者由於市場份額的縮小而邊際成本上升,達不到規模經濟;與此同時,使得本國原本處於追隨地位的廠商快速擴大市場份額,達到規模經濟而降低邊際成本,從而增強進軍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達到“以保護進口市場而擴大出口”的目的。
2.外部經濟理論
外部經濟理論認為,某些產業或廠商能夠產生巨大的外部經濟,對其他產業乃至整個經濟發展產生有利的影響,並在國際分工格局中長期居於出口優勢地位。
國際貿易領域的外部經濟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企業的技術創新知識隨產品出口流向國外企業而產生的企業間經濟外溢效應;二是壟斷競爭部門的中間產品出口引起的其經濟技術知識外溢到國外下游產業部門的產業內經濟外溢效應;三是戰略性產業對其他產業形成支撐的產業間經濟外溢效應。
為有效避免和降低具有高生產率、高附加值的戰略型產業因外部經濟存在而產生的市場失敗問題,本國政府有必要對這些戰略產業予以補貼。政府補貼並促進能過顯著產生外部經濟的產業發展,能夠提高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又對國外相關產業和企業具有經濟外溢效應,不是“零和博弈”,二是貿易雙方的一種雙贏。
戰略性貿易政策相關書籍
比較優勢理論的基本假設是生產的規模遞減。對於其提出年代以農業為主導的社會來說,這樣的假設確實非常合理,因為在農業中最好的土地往往最先被利用,然後當產量不斷增加需要更多的土地時,生產率較低的土地才開始被利用。換言之,隨著糧食需求的增加,農業用地有時候被更加密集地使用,農民們試圖在既定數量的土地上謀求更多的糧食產出,這通常使得單位追加產量的成本上升。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能在農業生產中看到收益遞減的規律。而在當今社會中,存在著很多規模經濟報酬遞增的產業。同時這些產業往往具有很高的規模門檻,這使得先進入這些產業的廠商對後來者擁有排他性的競爭優勢從而保證了“租”(rent,即壟斷利潤)的長期性。由此形成的均衡完全是偶然因素造成的,動態的,隨機的。這意味著國家可以運用貿易和產業政策形成有利於自己的分工格局。對這一現象的認識最早依然出現在當時的歐洲共同體國家。由於意識到自身與美國的技術差距和競爭關係,歐洲共同體國家運用產業政策試圖改變舊有分工格局,形成對本國有利的均衡的現象相當普遍。在亞洲,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則是日本政府對產業和貿易政策的運用直接導致了本國當時較為落後的半導體產業趕上並超越了原來的領先者美國。但是如果提出沒有新的理論框架,對這一現象認識的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動搖以比較優勢為基礎的主流國際貿易理論體系的統治地位。經濟學者們經過不懈的努力,最終通過在國際貿易現象分析中引入新產業組織理論的研究成果完成了這一質變的過程。以Spencer&Brander(1983)、Brander&Spencer(1985)和Krugman(1984)的三篇開創性的論文為標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誕生了。
美對華貿易戰略政策
2、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只針對寡頭壟斷、不完全競爭和存在規模經濟的產業結構。而這些產業往往是具有超額壟斷租金並對本國國民經濟有技術外溢效應的高端產業。
3、建立在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基礎上的國際分工體系是動態的、隨機的。在這種分工體系中,政府的政策制定、企業的策略選擇都是相互依賴、互為影響的。這留給了政府充分的空間去運用產業政策形成對本方有利的均衡格局。
4、一國興衰的根本在於國際競爭力的大小,在於國家的競爭優勢,具有比較優勢並不意味著具有競爭優勢。在高端產業中,發達國家運用戰略性貿易政策已經佔據了先行優勢。因此按照傳統的勞動生產率和資源稟賦差異形成的比較優勢原則進行國際分工必然導致發展中國家進口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勞動密集型產品。發展中國家永遠處於分工鏈的低端。發展中國家要實現產業升級和經濟質的飛躍,完全的自由放任是不可行的。
5、重視發揮政府的作用。政府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可以創造出新的比較優勢。政府可以通過積極引導國內產業不斷集中,以培育大型跨國公司,增強中國產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可以借鑒日本、印度等國家的經驗,加強對戰略性產業的積極引導。還可以通過對一些外部效應較大的重點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活動直接提供補貼,或者政府與企業共同實現科技攻關,從而提高中國產業結構的科技含量,充分發揮政府在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就中國而言,儘管在美國商務部展開的調查中可以提供大量的證據表明事實,但是有兩個問題有待突破,一是損害程度的認定和損害與所謂傾銷的因果關係,另一個就是測定傾銷的幅度。寄希望於在企業的勇敢應訴中,在高水平律師的據理力爭中贏得勝利。但是,一方面這種官司頗費時日,另一方面,還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出口限制,甚至可能退出美國彩電銷售市場。現在所要思考的是,中國能否盡量避免這類限制。
現代國際貿易政策理論,一個國家應該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通過政府干預使本國獲取最大限度的貿易利益。這種理論強調,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所追求的不僅是正常利潤,更重要的是通過控制市場銷售量或市場價格,獲取最大限度的壟斷利潤或超額利潤。因此現代國際貿易不是為了單純的出口總值的增長,更多的是為了利潤的最大化。為此,企業可能選擇較少的出口,而不是較多。
然而在出口企業數目較多的情況下,每一家企業都會高估自己在國外市場上的需求量或需求規模,從而高估預期的壟斷利潤,結果是各家企業競相出口,以致形成較低的出口價格和過度的出口規模。這種局面不僅造成了肥水外流,還可能引發進口國的反傾銷,或反傾銷威脅。
一個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不僅意味著“看不見的手”能夠發揮作用,“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也應該發揮作用。這種作用不僅表現在進口的某種政府干預上,還體現在對出口的政府干預。這種干預與否的基本尺度是,單純靠市場因素能否使本國在重要產品的出口上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而不是最大的出口值或出口規模。當本國某種產品的出口增長過快時,政府(還有行業協會)所能做的是,提出預警建議,直至徵收出口關稅,或採取與徵收出口關稅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其目的是使本國獲得出口貿易的利潤最大化。相應地,當出口數量被限定在某種數量之內時,其在進口國市場上的價格也會相應上升,客觀上避免了進口國同類企業的申訴。這就是所謂的戰略性出口政策。
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基本含義就是,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政府通過干預,改變不完全競爭企業的戰略性行為,使國際貿易朝著有利於本國企業獲取最大限度利潤的方向發展。戰略性出口政策不僅意味著對某種產品出口的鼓勵或支持,還包含著對出口量的限制或抑制。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減少了許多與WTO有關協議不一致的行政干預或政府干預。但是,選擇對外貿易的自由化並非不要政府干預,相反,加入WTO要求政府具有更高超的干預手段,促進貿易利益的最大化。學習戰略性貿易政策可能更具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