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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強
遼寧鳳城市原市委書記
王國強,男,漢族,1960年3月出生,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學士學位。曾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
2015年9月,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提起公訴。
2017年1月23日,王國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90萬元。
曾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
王國強
2012年4月28日,遼寧省紀委對王國強立案調查,經查,王國強存在收受賄賂;違規持有因私護照、非法擅自出境;違規入股投資從事營利性活動等違紀違法問題。
2012年5月28日,王國強涉嫌經濟犯罪一案被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司法機關對該案已經啟動追逃程序,追查王國強其他問題。2012年8月15日,經中共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決定給予王國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4年12月22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潛逃美國兩年半的遼寧省鳳城市委原書記王國強(副廳級),從美回國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自首。
王國強案件是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直接督辦的重點案件,也是中美雙方共同確定的反腐敗追逃追贓重點案件。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省市有關部門全面啟動了調查取證工作,美方給予了支持。在強大的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懾下,王國強最終選擇回國投案自首,並向紀檢監察機關遞交了自首書。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2015年9月,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對曾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王國強(副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依法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已正式受理。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日、2017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鳳城市原市委書記王國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王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減免土地出讓金、給予優惠政策、承攬建設項目及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相關企業負責人索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59.49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國強作案后離境前往國外不歸。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了王國強存放於他處的錢款人民幣1580萬元,王國強歸案后僅能說明該錢款中部分款項的來源,尚有人民幣540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國強被通緝後主動回國向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王國強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王國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7年1月23上午,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鳳城市原市委書記王國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公開宣判。王國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9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王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減免土地出讓金、給予優惠政策、承攬建設項目及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相關企業負責人索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59.49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國強作案后離境前往國外不歸。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了王國強存放於他處的錢款人民幣1580萬元,王國強歸案后僅能說明該錢款中部分款項的來源,尚有人民幣540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國強被通緝後主動回國向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王國強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王國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