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
政府機關
徠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4號)精神,設立自治區衛生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划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划入自治區衛生廳。
(四)增加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備案,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檢驗機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規範地制定和資質認定,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等職責。
(五)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加強和促進蒙中醫藥事業全面協調發展及繼承、發展和弘揚蒙中醫藥文化工作。
(七)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牧區為重點、蒙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貫徹國家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政府規章草案,依法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建立全區基本藥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區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全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區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全區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備案,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工作;制定併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組織實施全區衛生髮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區衛生、農村牧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全區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與策略,貫徹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負責指導全民健康教育。
(六)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醫務人員資格認證和醫療衛生機構從業許可證工作;制定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七)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貫徹國家扶持和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承擔並推進蒙中醫藥的挖掘、整理、繼承、發展、研究、創新及保護,促進和推動蒙中醫藥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起草自治區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及人才培養等規劃,並納入全區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蒙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
(十)負責全區醫療機構(含蒙醫院、中醫院、蒙中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一)組織制定全區重點醫藥衛生科學研究和學科發展規劃,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應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全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三)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自治區確定的保健對象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自治區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地方病的綜合防治和科研監測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擬定機關工作制度;承擔綜合性衛生政策研究與制定;負責廳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來信來訪、衛生外事、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處
研究擬訂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及勞動工資等工作,綜合協調管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准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教育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區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協調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與管理,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負責自治區本級衛生單位基本建設和全區衛生專項投資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區衛生裝備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衛生財務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
負責指導協調全區公共衛生應急處理工作,擬訂公共衛生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和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公共衛生應急活動;建立與完善公共衛生應急處理信息和指揮系統;負責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組織協調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緊急醫療救護工作,承擔自然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的醫療救援和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公共衛生應急處理科學研究和應急知識培訓。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
負責擬訂全區疾病預防控制防治規劃與策略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擬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預防控制項目,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管理和指導,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與疫情的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全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運動,協調組織各有關部門落實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六)農村牧區衛生管理處(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辦公室)
擬訂農村牧區衛生相關地方病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農村牧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牧區基本衛生保健工作綜合管理與評估,擬訂農村牧區基本衛生保健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擬訂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政策,承擔全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和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及綜合管理;依法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與相關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牧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評價農村牧區重要衛生政策實施落實情況;承擔督導、檢查、統計、網路平台建設、調研和綜合分析。
(七)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處
負責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關地方病法規規章草案以及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婦幼保健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婦幼衛生專項技術標準;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制定婦幼保健、社區衛生、健康教育機構的建設、人員崗位、技術服務和信息系統規範並組織實施。
(八)醫政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護理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護理和采供血人員的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研究擬定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應用管理的地方病法規、規章、政策;協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和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九)醫療服務監管處
負責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協調組織城市醫療支援農村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蒙中醫藥管理局(蒙中醫藥管理一處、蒙中醫藥管理二處)
(十)蒙中醫藥管理一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蒙中醫藥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蒙中醫藥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的擬定;擬訂並組織實施蒙中醫工作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有關蒙中醫藥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區蒙中醫藥事業發展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重大疾病規劃和工作計劃;承擔促進傳承、保護、開發、發展蒙中醫藥文化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蒙中醫的醫療、教育、科研等工作,管理全區蒙中醫專項經費和重點項目的實施。
(十一)蒙中醫藥管理二處
負責指導協調蒙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研究機構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改革;負責蒙中醫醫療機構及人員的准入、評價和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蒙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規劃;負責擬定蒙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加快蒙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監督並規範蒙中醫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秩序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區蒙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組織擬訂食品安全的政策規章、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備案;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承擔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統一發布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承擔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徠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貫徹國家藥物政策,參與研究與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
(十四)科技教育處
擬訂全區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自治區重點醫療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和適宜技術推廣及衛生科普工作;組織開展自治區醫療衛生領先學科、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組織協調指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參與自治區高、中等醫學教育管理。
(十五)保健處
擬定並組織落實幹部保健工作政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負責自治區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及重要接待任務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區幹部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自治區衛生廳行政編製為6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17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8副)。
畢力夫廳長
歐陽曉暉副廳長
賀豐奇巡視員
雲治厚副廳長
烏蘭副廳長
許宏智副廳長
尹赤林副廳長
王占國紀檢組組長
賀繼民廳長助理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醫院
內蒙古自治區中蒙醫醫院
內蒙古自治區婦幼保健院
內蒙古精神衛生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第四醫院(內蒙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血液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幹部教育培訓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健康教育研究所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國際交流中心
內蒙古國外貸款衛生項目服務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信息中心
內蒙古醫學雜誌社
內蒙古自治區葯械集中採購服務中心
(一)管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廳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三)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廳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廳負責擬訂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擬定有關違法行為處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