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使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成為不可能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制度。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可以適用於訴訟終結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
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
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並沒有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決定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
申請複議,自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訴訟終結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
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