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交易條款
不可交易條款
不可交易條款,在NBA聯盟被俗稱為霸王條款,英文全稱是No-Traded Clause,簡稱NTC,也即交易否決權。通俗的說就是在雙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內,擁有NTC條款或特權即意味著相當於常任理事國在聯合國的一票否決權。
在合同上擁有此霸王條款的球員,球隊在未取得球員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把他作為籌碼來進行交易。也即是說在合同期內,球員首先是有權選擇新東家,而不是被動的等待球隊交易。
1、在NBA效力8年以上。
2、在同一支球隊效力4年以上。
3、必須是非限制自由球員。
一般情況下,極少有球員和某支球隊形成這種情況,然後在自由球員市場上協商這個條款。像艾弗森或者麥蒂這樣的明星球員,通常在效力聯盟滿8年之前就簽訂大額合同,也就是說大部分人都是因為無法等到滿足霸王條款的到來就已經將自己交給了球隊。而NBA的續約合同並不允許球員更改主要條款。而實力一般的球員,球隊自然不會提供一份如此優厚的合同給他。所以,擁有此霸王權利的球員,絕對是巨星中的巨星。
科比的情況是他在2004年夏天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而且正好結束了自己的第八個賽季。當時的湖人在送走奧尼爾後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在此情況下最終與科比簽訂了一份包括交易否決權在內的7年1億3640萬美元的合同,而8年的時間正好給了科比加上“霸王條款”的機會,於是霸王合同就產生了。
諾維茨基進於2010年夏天首度跳出自己最後一年的合同,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但在試水自由球員市場后,“德國戰車”並沒有收到聯盟其他球隊的報價,因此諾維茨基最終還是選擇留守達拉斯。諾維茨基同小牛隊簽下的是一份為期4年,價值超過8000萬美元的新合同,但總金額並沒有達到頂薪標準,而合同條款中,還有一定金額的浮動獎金,此外這份續約合同中還包括這一則“不可交易條款”。諾維茨基也因此成為聯盟歷史上自科比之後第二個擁有此項霸王條款的球員。
保羅-皮爾斯於2010年夏天簽訂了一份4年6100萬美元的合同,其中包括了不可交易條款,也使其成為NBA歷史上擁有此項條款的第三人。
目前擁有霸王條款的球員合同詳情:更新於2014年11月
鄧肯,2012/7/12續簽馬刺,3年3000萬,2015夏到期,擁有不可交易條款。
加內特,2012/7/15續簽凱爾特人,3年3600萬,2015夏到期,擁有不可交易條款。去年他在被凱爾特人送到籃網時放棄執行交易否決權,他將這一特權帶到了籃網。
科比,2013/11/25續簽湖人,2年4850萬,2014夏生效,2016夏到期,合同包括15%交易保證金,擁有不可交易條款。
諾維茨基,2014/7/16續簽小牛,3年2500萬,2017夏到期,擁有不可交易條款。
安東尼,2014/7/16續簽尼克斯,5年1.24億,2019夏到期,2018夏提前終止合同選項,擁有不可交易條款,合同包含15%交易保證金。
韋德,2014/7/16續簽熱火,2年3112萬,2016夏到期,2015夏球員選項,擁有不可交易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