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作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該地區進行領導與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

1952年,隨著國民經濟恢復任務的順利完成以及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的到來,中共中央認為,必須加強中央的統一和集中領導。為此,中央決定採取三項措施,一是減少行政層次,取消大區一級的政府職能,將六大行政區的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行政委員會,作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該地區進行領導與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

簡介


行政委員會,作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該地區進行領導與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
隨著國民經濟恢復任務的順利完成以及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的到來,中共中央認為,必須加強中央的統一和集中領導。為此,中央決定採取三項措施,一是減少行政層次,取消大區一級的政府職能,將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 行政委員會,作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該地區進行領導與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

歷史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關於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決定指出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的機構與任務應予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 行政委員會。大區行政委員會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該地區進行領導與監督地方政府的機關。原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下所設各部在行政委員會成立后,一律改為局(處),其中一部分局(處)並交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接管。
改制后的大區,不再是一級行政機關,而是作為中央機構的派出機構或代表機構,是中央政權在地方的延伸。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撤併行署區和省,改中央直轄市為直轄市。此舉實際上是架空了大區一級的行政設置,改變了之前中央靠大區來領導各地的體制,為大區的撤銷做好了政治準備。1953年前後,各大區的主要負責人林彪、饒漱石、鄧小平等人均奉命調任回京擔任中央要職,為大區的撤銷做好了組織人事準備。1954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定撤銷大區一級黨政機關,各大行政區委員會隨同各中央局、分局一併撤銷。並於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至10月份,大區撤銷的任務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