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墾
土地開墾
土地開墾一般是指對未利用土地(如各類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等),採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綜合措施,使其改造成為以種植、養殖為主的可持續性利用的農用土地的社會生產實踐活動。
土地資源是指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 對人類可利用土地。土地資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山嶺、各種建設用地、軍事用地等組成。
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未利用土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實施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全市耕地佔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國家佔用耕地補償制度,經批准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區縣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時,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四條 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
(二)順義、昌平、通州、大興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27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33萬元;
(三)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區和密雲、延慶縣行政區域範圍內一般耕地每公頃22.5萬元,基本農田每公頃27萬元。
根據土地後備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經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可以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由繳納義務人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繳納。基本程序為,由繳納義務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一般繳款書》,向市財政部門繳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市財政部門反饋的收款憑據複印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沒有依照本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第六條 耕地開墾費不得減、緩、免。
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專項用於耕地佔補平衡的資金投入。主要包括:
(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投資(項目支出科目按國土資源部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宜農後備土地資源的調查和評價費用;
(三)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編製研究費用;
(四)實施耕地佔補平衡所需設備購置、圖件、資料庫的更新和維護等費用。
第八條 耕地開墾費實行基金預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編製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要編製耕地開墾費收入支出預算,並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預算撥款計劃及項目進展情況撥付資金。
耕地開墾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由市財政局參照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費用列支比例,核付並納入部門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