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費制

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方法

一費制是指在嚴格核定現行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含基本雜費、信息技術教育費、冬季取暖費)和課本費的基礎上,由學校一次性統一向學生收取的費用。

含義及內容


"一費制"是對收費方法的規範,是指每學期開學后,在嚴格核定雜費、課本費和作業本費標準的基礎上,一次性向學生收取每學期的雜費(國家允許含部分信息技術教育費和取暖費)、課本費、作業本費等三項費用的合計總額。借讀費、住宿費、初中升學考試費、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性收費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包括在"一費制"標準內。

實施範圍


“一費制”是指在嚴格核定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標準的基礎上,一次性統一向學生收取費用。從2004年秋季新學年開學,在全國政府舉辦的普通小學和普通初中(含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小學和初中繼續按照原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實行“一費制”。

基本原則


1.“一費制”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在制定“一費制”收費標準時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應充分考慮地區間、城鄉間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等差異。省內不同地區、城市和農村的中小學,以及同一學校的不同年級,可以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2.確定“一費制”所包含的雜費內容時,要適當考慮信息技術教育、北方地區冬季取暖的基本需要等因素。為實施素質教育按照教學計劃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費用一律在公用經費中支出。
3.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經費來源必須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學生繳費為補充的原則,切實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大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的投入力度,繳費只是作為學校公用經費的補充。

核定


各地在制定“一費制”標準時,應分別核定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的標準,並予以公布。
1.雜費按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開支的公用經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維持學校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在此基礎上,確定雜費收入占公用經費的合理比例,測算出生均雜費的基本標準。
2.課本費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地方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必須配備的學生用書(不得含教輔材料),按照省級價格、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核准的價格測算。作業本費根據教學計劃及近審批程序
“一費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價格、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費制”標準時,要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移動長途話費


2009年5月初,中國電信曾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了《關於中國電信3G移動長話業務資費備案的報告》。報告稱,中國電信3G移動長話業務資費將實行一費制,即用戶在本地撥打國內、國際及台港澳長話,以及國內漫遊狀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長話只收取長話費,不收取基本通話費。

業務介紹


2009年9月1日起調整部分品牌本地撥打國內長途、國際及港澳台長途、以及漫遊時撥打國際及港澳台長途資費結構,由以前的收取“基本費+長途費”更改為“不再收取本地基本通話費,僅收取相應的長途費”。調整后資費計入長途費項目中。調整后本地直接撥打國內、國際及港澳台地區長途不再收取本地基本通話費,僅收取相應的長途費。國內漫遊狀態下直接撥打國際及港澳台地區長途不再收取漫遊通話費,僅收取相應的長途費。

對比


汕頭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費制”收費標準出台,與其相關的借讀費、服務性收費規範等同時定下標準。因目前已屆學期中期,多項費用已參照去年標準收取,按省教育廳的精神,今秋我市僅部分收費按新標準執行,“一費制”的全面實施將從2005年春季開始。

政策


標準

“一費制”的最高標準分為城市、農村及貧困縣農村三個層次和小學、初中兩個學段。《管理辦法》 要求,學校為部分學生在校期間學習需要和生活方便收取的住宿費、搭夥費、自行車保管費等代辦費,由設區市物價、教育、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成本核定。代辦費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各學校按照教學計劃開展的教育、教學費用一律在公用經費中列支。據悉僅此兩項,“一費制”總體費用比實行前會有所降低。與此同時,課本費按省教育廳公布的必須配備的學生用書(不含教輔材料)及政府採購零售價格據實際核收。

借讀費

“農民工”子女免收借讀費《管理辦法》明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不得收取借讀費;對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由務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入學,免收借讀費。

補貼資助

此外,各級政府要通過“兩免一補”等方式,資助家庭困難義務教育段學生。對援外、支邊及野外作業人員和現役軍人的子女投親靠友借讀的,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入學,免收借讀費。而城市中小學校中,對暫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業單位所屬中小學接收的非本單位子女就學的學生,按規定可另行收取借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