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論

天生犯罪人論

天生犯罪人論又稱生來犯罪人論。從遺傳和人類學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種犯罪學理論。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通過對犯罪人進行病理解剖和體態測定,在1876年發表的《犯罪人論》中提出天生犯罪人論,把犯罪者分為生來性犯罪者,瘋癲性犯罪者、激情性犯罪者、偶發性犯罪者。認為生來犯罪人是由於人類隔世遺傳而造成的向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

目錄

正文


這類犯罪人在身體上有特殊的表徵,如頭蓋骨異常,下巴和頰骨大,前額扁平,皺紋和毛多,兩手側平舉比身高,顴骨特別突出;心理方面的特徵是殘忍、無道德感、缺乏自制力、爆發性情感、痛覺遲鈍、味覺敏銳、好顯示自己等。這類人約佔罪犯的60 - 70%,後來義修正為35~40%,是侵害社會最主要、最有害的部分。他主張對他們予以隔離,嚴加防範,以預防犯罪。這種理論問世以來,遭到了各方面的抨擊,被認為依據不足和謊謬的。但其講究實證的研究方法對後世有一定的啟發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