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歷史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全文


【本法變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0806]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0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20110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已經1988年6月24日國務院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88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征;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
| 稅 目 | 范 圍 | 稅 率 | 納稅義務人 | 說 明 |
|1.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 | 按購銷金額 | 立合同人 | |
| | 預購、採購、| 萬分之三貼 | | |
| | 購銷結合及 | 花 | | |
| | 協作、調劑、| | | |
| | 補償、易貨 | | | |
| | 等合同 | | | |
|2.加工承攬 | 包括加工、 | 按加工或承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定作、修繕、| 攬收入萬分 | | |
| | 修理、印刷、| 之五貼花 | | |
| | 廣告、測繪、| | | |
| | 測試等合同 | | | |
|3.建設工程 | 包括勘察、 | 按收取費用 | 立合同人 | |
| 勘察設計 | 設計合同 | 萬分之五貼 | | |
| 合同 | | 花 | | |
|4.建築安裝 | 包括建築、 | 按承包金額 | 立合同人 | |
| 工程承包 | 安裝工程承 | 萬分之三貼 | | |
| 合同 | 包合同 | 花 | | |
|5.財產租賃 | 包括租賃房 | 按租賃金額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屋、船舶、飛| 千分之一貼 | | |
| | 機、機動車 | 花。稅額不 | | |
| | 輛、機械、器| 足一元的按 | | |
| | 具、設備等 | 一元貼花 | | |
| | 合同 | | | |
|6.貨物運輸 | 包括民用航 | 按運輸費用 |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 合同 | 空、鐵路運 | 萬分之五貼 | |同使用的,|
| | 輸、海上運 | 花 | |按合同貼花|
| | 輸、內河運 | | | |
| | 輸、公路運 | | | |
| | 輸和聯運合 | | | |
| | 同 | | | |
|7.倉儲保管 | 包括倉儲、 | 按倉儲保管 |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
| 合同 | 保管合同 | 費用千分之 | |作為合同使|
| | | 一貼花 | |用的,按合|
| | | | |同貼花 |
|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 | 按借款金額 |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 | 金融組織和 | 萬分之零點 | |同使用的,|
| | 借款人(不 | 五貼花 | |按合同貼花|
| | 包括銀行同 | | | |
| | 業拆借)所 | | | |
| | 簽訂的借款 | | | |
| | 合同 | | | |
|9.財產保險 | 包括財產、 | 按投保金額 |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 合同 | 責任、保證、| 萬分之零點 | |同使用的,|
| | 信用等保險 | 三貼花 | |按合同貼花|
| | 合同 | | | |
|10.技術合 | 包括技術 | 按所載金額 | 立合同人 | |
| 同 | 開發、轉讓、| 萬分之三貼 | | |
| | 諮詢、服務 | 花 | | |
| | 等合同 | | | |
|11.產權轉 | 包括財產 | 按所載金額 | 立據人 | |
| 移書據 | 所有權和版 | 萬分之五貼 | | |
| | 權、商標專 | 花 | | |
| | 用權、專利 | | | |
| | 權、專有技 | | | |
| | 術使用權等 | | | |
| | 轉移書據 | | | |
|12.營業帳 | 生產經營用 | 記載資金的 | 立帳簿人 | |
| 簿 | 帳冊 | 帳簿,按固 | | |
| | | 定資產原值 | | |
| | | 與自有流動 | | |
| | | 資金總額萬 | | |
| | | 分之五貼花。| | |
| | | 其他帳簿按 | | |
| | | 件貼花五元 | | |
|13.權利、 | 包括政府部 | 按件貼花五 | 領受人 | |
| 許可證 | 門發給的房 | 元 | | |
| 照 | 屋產權證、 | | | |
| | 工商營業執 | | | |
| | 照、商標註 | | | |
| | 冊證、專利 | | | |
| | 證、土地使 | | | |
| | 用證 | | | |
┣--------------┻--------------┻--------------┻--------------┻----------┫

基本信息


1988年8月6日,由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范 圍稅 率納稅義務人說 明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立合同人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
11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據人
12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立賬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領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