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盧經濟聯盟
比荷盧經濟聯盟
比荷盧經濟聯盟 (Union Economique Benelux) 是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三國建立的經濟集團。總部設在布魯塞爾。1944年9月5日,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流亡政府在倫敦簽署比荷盧關稅聯盟協定。1946年,三國決定將關稅聯盟逐步擴大成為經濟聯盟。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簽署《比荷盧經濟聯盟條約》,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為期50年,期滿后可順延10年。宗旨是發展3國關係,協調3國之間的財經和社會事務政策,加強與大國的競爭地位。
Benelux Economic Union (Benelux)
l'Union économique Benelux
Benelux Economische Unie
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部長委員會,負責監督和保證聯盟條約的實施,三國外長每年數次開會討論三國合作問題,三國首相、專業大臣不定期開會討論相互協調問題。部長委員會主席由三國部長輪流擔任,任期6個月,決議須一致通過。經濟聯盟理事會是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主席(每國一名)及各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協調各委員會工作,並起部長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之間的媒介作用。9個委員會分別為對外關係、工業和商業、農業、食品和漁業、關稅和稅收、交通運輸、社會事務、法律、人員流動和定居、貨幣和財政委員會。14個專門委員會分別為統計協調、國家預算比較、公共衛生、招標、中產階級、管理和司法合作、人員流動、領土整治、旅遊、環境、能源、建築產品評估、邊境居民管理和商議建立跨國界公園專門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並向部長委員會提出有關實施聯盟條約的建議。
法院負責解釋有關法律條款並提供諮詢意見。由三國最高法院選出的9名法官(每國3名)組成。設檢察長3名(每國1名)。議會間諮詢委員會是3國政府的諮詢機構,由49名議員組成(比、荷各21名,盧7名)。該委員會的職權不僅限於經濟問題,還負責政治合作問題。經濟社會顧問委員會由各國相應的經濟和社會組織指派27名代表組成,每國9名。
3國之間實現了商品、人員自由流通;3國職工和商人在比荷盧的任何一國均享有同等權利;3國在社會保險、公共衛生、環境、領土整治、經濟、工業、能源、港務、旅遊、稅收、比利時法郎與荷蘭盾的匯率、對第3國支付結算等方面協調政策;3國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對外簽署有關簽證和接受外國移民協定,並在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中採取共同立場。1986年9月,3國簽署比荷盧地區跨國合作公約。
是由3個相鄰的君主立憲西歐國家: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組成的經濟聯盟。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詞,由三國的名稱首2至3個字母所組成。覆蓋面積74,102平方公里,人口約2710萬。
1944年,二戰將近尾聲,三國的流亡政府於倫敦簽署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協議,並於二戰後的1947年正式生效。1960年,比荷盧經濟聯盟取代了關稅同盟。其實,早在1921年,比盧兩國已組成比盧經濟聯盟(現時仍存在),是為三國經濟聯盟的前身。
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之組成,促進了歐洲聯盟的成立。歐盟的歷史可追溯至1951年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及1957年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比荷盧三國均為成員,其餘成員為西德、法國和義大利。根據羅馬條約第306條:“若條約未能達致比盧或比荷盧地區聯盟存在和完成的目標,則此等目標不應受條約所妨礙。”此條文在歐盟憲法中原封不動。
1955年,比荷盧議會(原稱“跨國會諮詢議會”)成立。此跨國會的議事組織的成員中,21名來自荷蘭國會、21名來自比利時國家和地方議會、7名來自盧森堡國會。
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的條約(Benelux Union Treaty)於1958年簽署,並於1960年生效,旨在促進人員、資金、服務及貨品在三國間自由流動。聯盟的秘書處位於布魯塞爾。部長議會負責統一三國的法律,但相關法律只適用於聯盟的層面,不適用於本國國內。三國亦簽署了大量條約,牽涉到各項事務。
1965年,成立比荷盧法院的條約簽署,並於1975年生效。法院的法官來自三國的最高法院,確保統一執行聯盟的法律條文。此法院位於布魯塞爾。
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較為活躍。三國成立了比荷盧商標辦事處和比荷盧設計辦事處,均位於海牙。2005年,三國簽署了成立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並於2006年9月1日 取代了上述兩個辦事處。
成立聯盟的條約將在2010年期滿。新的法律框架預料會取代舊的條約,以反映自1950年代以來,三國國內及歐洲地區的轉變。
荷蘭語和法語是比荷盧三國經濟聯盟及其組織的官方語言。在2720萬的人口中,有83%(2250萬人)說荷蘭語,17%(470萬人)說法語。雖然德語不是官方語言,但比利時和盧森堡本身均視德語為其官方語言之一。其中比利時的德語文化區位於比利時東部,首府為奧伊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