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手段
計劃手段
計劃手段是指政府根據國內外經濟環境在對經濟社會發展趨勢預測基礎上,對未來國民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安排,是宏觀調控主體從國民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實際出發,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1、從計劃的範圍上講,政府計劃手段可以分為總體計劃和單項計劃:前者是用於指導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安排,後者則只是對某一領域發展的安排,如就業計劃、能源計劃、農業或農村發展計劃、地區發展計劃。
2、從計劃期的長短來看,政府計劃可以分為短期、中期、長期計劃和發展戰略幾種:短期計劃是指計劃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安排;中期計劃通常是指計劃期在3~7年的安排,在我國一般是5年;長期計劃是指計劃期長於中期計劃的遠景規劃;發展戰略實質上是一種時間更長的長期計劃,但有時指計劃期更長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預測和安排。
3、從計劃實施的方式上看,計劃可以分為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指令性計劃是強制性計劃,它主要通過行政手段直接干預經濟主體的決策、行為來實現;指導性計劃是非強制計劃,它主要通過經濟手段調整市場參數,間接影響市場主體利益,從而使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主動調整決策和行為來實現。
無論是在計劃體制中,還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計劃都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不過,這兩種體制中計劃手段有很大差別;對於不同的國家來講,即使實行相同的基本經濟體制,由於歷史和傳統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和具體經濟體制不同,計劃手段在政府調控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很大差別。這些差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計劃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來看,由於計劃經濟是以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基本方式,絕大部分資源通過政府計劃分配,而市場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的經濟體制,資源主要由市場分配,因此市場經濟中的計劃手段無論從作用範圍還是從作用力度來看,都要比計劃體制小得多。同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轉型經濟中,計劃手段的作用範圍和力度則在二者之間。
其次,從計劃的範圍上講,在計劃體制中,由於計劃是覆蓋全社會的,計劃調節無處不在,無時不有,計劃是一個包羅萬象的經濟調節體系,因此既存在關係國民經濟發展全局的整體計劃,也存在涉及各個經濟領域的具體計劃;在市場經濟體制中,不同國家的情況有很大差別,只涉及個別經濟領域的具體計劃,在所有國家都存在,但一些國家存在指導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性計劃,另一些國家則沒有整體計劃。例如,在發達國家中,日本、法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就曾制定和實施過關於國民經濟發展全局性的計劃。此外,在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整體發展計劃的市場經濟國家,通常存在一個專門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計劃的部門,如經濟企劃廳、中央計劃總局等,而沒有整體計劃的國家卻沒有類似的政府機構。
再次,從計劃期的長短來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資源由計劃直接分配,在計劃體系中,承擔著分配各種資源的年度計劃居於核心,中長期計劃不過是多個年度計劃的加總;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配置的主要任務由市場承擔,計劃的功能收縮為彌補市場的不足,克服市場配置資源的盲目性、短期性缺陷等方面。在這種體制中,中長期計劃的相對地位提高,年度計劃的地位下降,甚至可有可無。
最後,從計劃作用方式上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中,計劃的基本方式是指令性計劃,由於不存在市場或市場作用微不足道,因而不存在間接調控的市場環境,指導性計劃不可能存在於計劃體制中;在市場經濟體制中,計劃的主要形式是指導性計劃,指令性計劃有可能存在,但應該盡量限制其適用範圍,並盡量減少使用頻率。
1、編製計劃是計劃調控的前提。它在全面、準確收集經濟信息和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遵循經濟規律,對未來經濟發展趨勢進行科學預測,在此基礎上進行計劃決策。計劃決策主要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規模、速度、結構、重大比例關係、重大項目建設、地區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以及科技發展、人口、就業等方面提出指導性的計劃目標。
2、計劃執行。指計劃編製后選擇達到計劃目標的措施和手段,並使之最終實現。計劃執行需要配套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
3、計劃檢查。有關職能機構對各方面執行計劃過程中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並及時反饋信息,促進計劃在實踐中得到完善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