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
委託經營
委託經營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預先規定的合同,對委託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從法律上看,委託經營是信託範疇的延伸和發展。但在具體內涵上又有區別。信託的內涵是資產的委託管理,是以受託人的名義代為管理或處理財產;而委託經營的內涵是企業的委託經營,主要以企業產權及其經營權為對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係重大變動的企業委託專門的託管機構經營管理,目的是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贏利能力。
委託經營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關係人要素,在委託經營行為中,必須有三方當事人,即委託方、受託方和受益方。委託方和受益方可以是同一主體。
企業委託經營必須堅持三大原則:其一,預定契約原則。發生委託經營行為,首先必須簽訂委託契約,即以法律合同的形式載明委託人的權利和意志、受益人的收益方式與範圍、受託人的責任以及三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受託人必須以委託契約為依據來對受託對象和受益人履行。其二,委託自主性原則。在企業委託經營關係中,受託人受託期間擁有委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受託人有權在保證實現委託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處置委託對象。其三,分開管理原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與委託經營財產分開管理。
委託經營成為可能的最基本條件是:所有者即委託者不能夠或者沒有必要親自主持經營,從而把經營權讓渡給經營者即受託者。例如:一個國有或集體所有的企業,所有者都是一個群體,為了實現經營目的,他們就必須把自己經營企業的權利進行讓渡,即讓渡給經營者。生產的社會化導致生產資料的社會化,公有制是歷史的總趨勢。在這種形式下更迫切需要委託經營的良好實現。此時的委託方是真正反映群體意願的代表或組織,受託方來源於群體所有者成員。
與上述條件相適應的委託經營的基本特徵如下:
第一、經營權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其意思是指經營權真正與所有權獨立開來。具有更為廣泛意義的是:使經營權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和流通,可以允許人們買賣、饋贈或繼承等。但也應看到這裡的兩權分離是相對的,原因在於雙方在於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從而形成既對立又統一的局面。
第二、委託經營的時間性和經濟擔保性。時間性是指委託經營根據生產周期的具體情況來定,可以是十年、二十年或者更長一些。經濟擔保性是指受託方應該具有一定的經濟條件作為風險抵押或擔保,但若是實施初期受託人沒有一定的經濟保障,也可以考慮經營過程中的相互抵償問題。
第三、委託經營的法律保障性或契約性。這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均應在同等健全的法律保障的社會環境中進行運作。否則,委託經營的必要條件是不具備的。同時,可以制定《委託經營法》來提供必要條件。例如:在沒有財產抵押的條件下,也可以用刑事處罰來進行監管。如嚴重失職或虧損可以訴訟法庭,與此同時,需要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相應的改革,使政府切實做到民主、公開地履行其相應的職責。
第四、社會信譽保證制度的建立或“道德成本”的提高,需要政府積極引導提高公民素質教育,從而提高業務水平,使全國形成公平統一的信譽檔案體系,減低或避免違規行為,使經營者們充分、自由而徹底地競爭。因為只有競爭才有發展,只有充分而徹底地競爭,才有最快的發展。
一般情況下,企業委託經營包括四個階段:
(一)委託經營準備階段。主要包括兩項工作:一是受託方與委託方就委託的條件、委託的費用、委託的權利與義務、委託經營收益的分配進行談判,簽署有關委託的法律文件和協議;二是受託方為託管經營進行人、財、物各方面準備和組織工作,為開展委託經營工作創造條件。
(二)委託經營交接與規範階段。主要是根據委託經營協議,由委託方向受託方移交相應經營權的階段。規範階段是在完成託管交接后,對委託經營對象進行全面規範,這是委託經營的必備的準備工作。
(三)委託經營階段。就是依據委託經營協議正式由受託方經營委託對象的階段。
(四)委託經營退出階段。就是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時,受託方退出委託經營,把被委託的對象的管理再次轉移給委託方。或經委託方同意,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由受託方優先收購或轉讓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