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就業
暫緩就業
暫緩就業是在每年5月底學校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上報畢業生就業計劃時,部分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又不願把戶口、人事關係遷回原生源地,將人事關係暫寄存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將戶口暫留學校的一種辦法。暫緩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與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訂的,暫緩期為兩年。在暫緩就業期間,如能落實就業單位者,可按照有關就業程序辦理就業報到手續,逾期未落實就業單位者,其戶口和檔案轉回生源地自謀職業。暫緩就業期間不能辦理出國、結婚、勞務證等手續等。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指出,“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檔案掛靠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學校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的高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后,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學校和檔案管理機構將其在校戶口及檔案遷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根據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在暫緩期限內,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受應屆畢業生的待遇,其人事檔案交由廣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免費託管,戶口及黨團關係(包括材料)按有關規定保留在原畢業院校。
暫緩就業政策從2001年開始執行,原暫緩期限為一年。為了給畢業生創造更加寬鬆的就業環境,2002年起暫緩就業的期限延長為兩年。暫緩就業具體年限為:畢業當年的7月1日至兩年後的6月30日。
應屆畢業生辦理暫緩就業手續必須按照嚴格的程序和時間安排,以下以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為例。
符合資格的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均可申請辦理暫緩就業。允許辦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
(2)派遣前接收單位未正式辦理接收手續的;
(3)自主創辦企業暫未獲有關部門正式批准的。
外國國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畢業資格、畢業前申請出國(出境)的學生不得申請暫緩就業。
(1)畢業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向學校提出暫緩就業申請,經批准后簽訂《暫緩就業協議書》。
(2)省就業指導中心根據各高校在網上上報的畢業生就業信息列印條形碼(一式四份)並下發到各高校,各高校將條形碼按要求分別粘貼在《暫緩就業協議書》(三份,一份上交省就業指導中心,一份由學校留存,一份由學生保管)。
(3)辦理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必須持由省就業指導中心核發的貼有條形碼的《暫緩就業協議書》原件,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1)暫緩就業資格審核:6月中旬(如2008年為6月10~12日),省就業指導中心將根據各高校上報的畢業生就業資料庫中的數據進行審核。
(2)領取條形碼:專科生為6月下旬。
(3)暫緩就業畢業生檔案交送:省就業指導中心每年會給各高校下發暫緩就業的具體送檔排期表(一般本、專科生送檔時間為7月~8月底)。各高校將貼有條形碼的《暫緩就業協議書》(原件一份)與畢業生檔案(內容要齊全,不包括黨員材料),在規定的日期送交到省就業指導中心。
已申請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在7月1日前簽訂就業協議或要求取消暫緩就業的,由學校直接在網上報送相關信息,7月上旬到省就業指導中心領取報到證;在每年7月1日以後到至學校送檔案到省就業指導中心前,簽訂就業協議或要求取消暫緩就業的,由學校統一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派遣手續;在學校送檔案到省就業指導中心后,簽訂就業協議或要求取消暫緩就業的,按照暫緩就業協議中相關條款辦理。
(1)《暫緩就業協議書》為三方協議,學校作為協議中的丙方,負責提供用人單位所需的學生(乙方)的表現等鑒定材料。
(2)根據有關規定,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戶口保留在原所在地,黨團關係留在原畢業院校。
(3)在暫緩就業期間,省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為學生出具與升學(出國留學除外)或考公務員有關的證明。
(4)辦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暫不簽發報到證。暫緩就業期限屆滿,畢業生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省就業指導中心將其檔案寄回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學生回校領取報到證及辦理戶口等手續。
備註:暫緩就業的規定與要求,均在《暫緩就業協議書》中有詳盡說明,請同學們認真閱讀各項條款,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取消暫緩就業手續,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非生源地落實就業單位,憑暫緩就業協議書和接收函自行到廣東省就業指導中心取消暫緩就業。
二、靈活就業、自主創業或回生源地未就業,憑暫緩就業協議書自行到廣東省就業指導中心取消暫緩就業。
三、考研升學,憑暫緩就業協議書和錄取通知書自行到廣東省就業指導中心取消暫緩就業。
四、出國留學,憑暫緩就業協議書和出國簽證自行到廣東省就業指導中心取消暫緩就業。
暫緩就業政策制定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緩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壓力,減輕畢業生的就業負擔,對畢業生中存在就業困難的弱勢群體提供更為周到的服務,為其實現成功就業創造儘可能的有利條件。
辦理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其檔案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免費託管,在暫緩期間享受應屆畢業生的就業待遇,可獲得相關就業主管部門免費提供的就業指導、就業信息和就業服務。其最根本的作用在於:
(1)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業願望、但確實暫時無法落實單位的畢業生的後顧之憂,舒緩了嚴峻的就業現實給他們帶來的身心上的壓力和重負,使他們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時間與空間,通過更多的嘗試和鍛煉,最終實現成功就業。
(2)準備升學(普通高校專升本)和考公務員的畢業生,由於考試、錄取(用)時間與畢業離校之間存在“時間差”,辦理暫緩就業后可以方便學生集中精力複習,或靜等公務員的錄用結果和通知,不必為檔案、戶口等人事關係而分心。
(3)為有就業單位但尚未辦理接收手續的畢業生,提供時間辦理相關接收手續。
因此,確實存在就業困難、準備升學和考公務員的畢業生,才是暫緩就業政策最主要的服務對象。但是,目前有一些畢業生對暫緩就業政策存在不正確的理解和利用,或因就業單位未如理想、又不願降低就業期望值而辦理暫緩就業,或因不敢積極面對社會、懈於找工而辦理暫緩就業,或因不願將檔案、戶口遷回生源地而辦理暫緩就業。其中的大部分學生,將“對無法落實就業單位者暫時免費保管檔案和保留戶口”的政策原本意圖,誤作為“因能免費保管檔案和保留戶口而暫時不去就業”的實際利用出發點,把暫緩就業當成不積極就業的跳板,偏離了暫緩就業政策的宗旨,本末倒置。
無論因何種原因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畢業生都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暫緩就業終非長久之計。在申請暫緩就業之前,畢業生要特別注意暫緩就業以後可能帶來的影響:
(1)無法獲取工作經驗。在就業過程中,大學生與其他就業群體相比,最大的劣勢就是缺乏工作經驗。工作經驗是許多用人單位特別看重的一個招聘條件。只有實實在在地在崗位上,才能獲得實實在在的工作經驗和社會經驗,從而為將來進一步的發展和再擇業累積競爭的砝碼。暫緩就業則始終無法彌補“缺乏工作經驗”的先天不足。
(2)與應屆畢業生競爭中處於被動。當年辦理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在與來年更多的應屆畢業生競爭工作崗位時,會處於劣勢地位:首先,在知識結構更新方面已後人一步,工作經驗又不佔優勢,缺乏強有力的競爭力;其次,容易被用人單位先入為主地認為是能力不佳的學生,更降低了就業的成功幾率;最後,雖然暫緩就業學生享受應屆畢業生的待遇,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應屆畢業生。有的國家機關或用人單位在聘用職員時,僅限招應屆畢業生,暫緩就業的學生往往因無法滿足這種條件而被拒之門外。
(3)工齡的缺失。暫緩就業期間不計工齡,相比已經就業的畢業生,辦理暫緩就業的學生在工齡時間計算上有所損失,同時會導致同級職稱評定時間的推遲,從而影響未來工作中的薪資、福利等待遇。
(4)按照暫緩就業協議,申請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需定期向畢業院校彙報情況,黨員要交思想彙報,參加組織生活。這也給暫緩就業學生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不便。
另外,辦理暫緩就業與取消暫緩就業的規定比較嚴格,在給畢業生帶來一定負擔的同時,也為高校和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造成不小的工作壓力。由於高校及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並非戶口、檔案等的專業存放與管理機構,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都有所欠缺,在資源分配和合理利用方面有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困難,如果本可不辦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也蜂擁至暫緩就業的隊伍中,勢必會影響到高校及地方主管部門的工作效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暫緩就業的實際效果。
因此,畢業生在選擇暫緩就業的時候應慎之又慎,如果能夠上崗就業,應該盡量早日上崗。在就業過程中勇於面對社會的挑戰,不斷提高和完善自我,並在實際就業中磨鍊自己,儘可能多地獲取工作經驗和社會歷練,才是職業成功的真正出路。
1、延長了找工作的時間,畢業生可以有更長的時間來選擇;
2、準備專升本的同學,檔案、戶口可以暫時不遷回生源地;
3、為部分被用人單位要求先實習后簽約的畢業生,提供了緩衝時間;
1、畢業生在暫緩就業期間既不是在校學生,也不是社會人,身份比較尷尬,造成有些證件或證明無法辦理;
2、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因錯過應屆畢業生就業最佳時期,將會面臨更大的就業壓力不僅可能會受到用人單位的歧視,還須與更多的畢業生競爭。
3、暫緩就業期間不能計算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