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補助
遺屬補助
遺屬條件
關於非因工緻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於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務院頒布);
關於對職工退休待遇實行補助的通知 (陝勞人險發[1986]145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陝勞發[1995]345號)
陝西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陝勞發[1995]283號)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陝西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陝勞發[1997] 232號)
關於原行業統籌單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職)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1999]495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陝勞發[1999]559號)
關於對西安市勞動局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陝勞辦函字[2000]108號)
關於將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陝勞社發[2000]190號)
關於進一步確定供養直系親屬範圍和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0]37號)
關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後有關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1]253號)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頒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8〕82號)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3〕65號)
總結以上法律規定得出如下結論: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範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範圍,不受本條限制。
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準低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