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權,是指某項發明創造在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以前,任何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在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后,仍有繼續在原有的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該項發明創造的權利。
是指專利申請前,已經有人做好製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則在批准申請人的專利權之後,上述人員仍可在原範圍內繼續製造或者使用的權利。國際上一般都把“先用權”當作不能視為侵犯的專利情況之一。
《
商標法》第25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