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代理人

代理保險業務的代理人

獨立代理人是“非獨立代理人”的對稱。指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活動,但在法律上和經濟上都獨立於它所代理的委託人的專業經紀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根據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獨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開展業務活動,推銷商品,收取傭金。這種代理人無權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合同。按照國際稅收規定和我國對外稅收協定的規定,對獨立代理人一般不視同常設機構徵稅。有些外國企業為了避免繳納常設機構的所得稅,往往通過其他國家的獨立代理人來開展在國外的業務活動。對此,在國內稅法和稅收協定中應明確這些獨立代理人的活動應限於正常的活動範圍,應至少有幾個委託人,並且它得到的應是合理的、合乎市場標準的手續費收入。

職責


獨立代理人的職責是只簽發保險單,收取保險費,具有續保業務的獨佔權力。獨立代理人就其招攬的業務,可按保險種類、初保及續保等代理業務,分別從保險公司獲取一定的傭金。

相較區別


獨立代理人和獨家代理人
獨立代理人與獨家代理人的區別主要在於:如果保險公司使用獨立代理人,那麼公司僅僅支付傭金,不用建立分支機構,和承擔管理代理人的額外費用,因此成本較低。但是公司對他的控制力較弱,而且渠道改進常受到獨立代理人的反對,因此很難開展,公司的廣告以及公眾宣傳也常常達不到滿意的效果。獨家代理人的業務努力即保單的銷售業績完全歸屬於公司,而不是屬於自己,公司對他的控制力比前者強,公司可使用廣告來幫助代理人開展業務,但公司要承擔大量的代理機構運行成本及管理費用。

美國


美國的獨立代理人可代表一個或多個保險人,並由其授權訂立保險合同。獨立代理入主要的收入來源是保險人的傭金。傭金通常有兩種,一是固定比例傭金,另一種是利潤分享傭金,固定比例傭金在出單時或收取保費時支付,不同險種按不同比例。利潤分享傭金按年或半年、季度支付,是根據代理人所攬業務的利潤情況支付的,目的在於鼓勵代理人提高業務質量。

優勢


1、獨立代理人使得保險公司降低對代理人的控制力度。這也將一改原來保險公司與代理人之間垂直化的關係為扁平化,責權更加明確。
2、傳統營銷模式保險公司要承擔大量的代理機構運行成本及管理費用。而獨立代理人則可大幅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提高銷售的專業化程度,是必然大趨勢。況且保險銷售三大趨勢:獨立代理人、internet銷售和網上超市,獨立代理人是保險產品離普通消費者最近的模式。

發展現狀


2015年10月,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中國保監會關於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這是保險業市場化的積極信號。其中最讓人振奮的應該是《意見》里提出要發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區化、門店化經營的區域性專業代理機構,形成一個自主創業、自我負責、體現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精神的獨立個人代理人群體。
簡單的說,推行獨立代理人制度就意味著保險中介不再只有大公司,“夫妻店”將扮演重要角色。這也是鼓勵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藉助網際網路去探索“網際網路+保險中介”新的業務模式。“獨立”的到來將給代理人帶來無限的“錢景”,在獨立代理人制度已經盛行的美國,他們每年創造五千億美元的保費,人均產能高達200萬美元,不到20萬的獨立代理人創造了全美70%的保險業務,是我國專屬代理人平均業績的百倍,而在中國,目前才力推獨立代理人制度和我們的保險業現狀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