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對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民事流通的範圍或程度上受到不同限制的物。主要包括:(1)計劃收購、供應的物資。在中國,某些重要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採取計劃收購、供應的辦法流轉,使流轉主體、品種、數量、方式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2)金銀。包括金銀條、塊、粉、金銀鑄幣、金銀製品等。在我國,金銀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國家允許個人所有,但不得計價使用、流通,不得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如出賣只能賣給中國人民銀行。(3)文物。依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公民和單位不得私自挖掘,據為己有。(4)麻醉品、劇毒品、非軍用獵槍等。它們的生產、流通、使用甚至保管都必須遵照有關法律規定,嚴加控制,不得自由進行。

基本介紹


限制流通物法律不允許它在任何主體間流通,因此如果租賃合同中以限制流通物為租賃物將導致合同無效。
《民通意見》第113條第2款規定:“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據此,限制流通物也可以作為抵押物。
屬於個人所有的文物,如需出售時,必須賣給國家指定的收購單位,不得進行黑市交易,禁止倒賣牟利或走私出口,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