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金協會

中國黃金協會

中國黃金協會是2001年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批准和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社團組織。中國黃金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GOLD ASSOCIATION,縮寫為CGA。協會是由黃金勘探、生產、加工、流通企業、投資企業、科研院所和與黃金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社團組織。

成立意義


中國黃金協會是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黃金管理體制改革方案,2001年1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正式批准和註冊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社團組織,是我國黃金行業唯一的國家級行業協會組織。
現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黃金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GOLD ASSOCIATION,縮寫為CGA。
中國黃金協會由黃金勘探、生產、加工、流通、投資企業、科研院所和與黃金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依法自願組成。協會已聚集了黃金行業上下游中具有影響力、帶動力的大型骨幹企業和知名品牌企業。
在510多家會員單位中,有勘探、開採、冶鍊企業160多家,設計、加工、批發零售企業160多家,銀行、交易、投資類企業70多家,高校及科研院所40多家,社團組織30多家、建築安裝、機械設備及關聯企業40多家。截至2012年底,協會會員單位已經集中了全國90%以上的黃金產量、85%以上的黃金首飾加工量和80%以上的黃金首飾銷售量,會員企業產值佔全行業86%。
在民政部、國務院國資委正確領導和相關部委的大力支持下,中國黃金協會充分履行作為行業利益代表人和企業集體代言人的重要職責,為行業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努力將會員意志凝聚為行業意志,進而上升為國家意志。經過持續努力,協會的履職能力、工作狀態、內部氛圍、外部影響都有了質的飛躍和提高。

組織機構


中國黃金協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中國黃金協會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中國黃金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會員聯絡部、人力資源部、國際合作部、培訓部、財務部六個部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黃金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為 CHINA GOLD ASSOCIATION,縮寫為CG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黃金貴金屬行業領域內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為社會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
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規範運作,積極提供服務,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及時反映訴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黃金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企業公平競爭,保護行業整體利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二)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服務。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制訂、修訂國家和本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四)根據授權參與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五)參與協調本行業價格爭議,反映會員單位要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按照規定,經批准后,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評獎。開展新技術推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管理諮詢、企業評價等工作。
(七)受政府(會員)委託,參與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對重大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進行前期論證;組織技術協作與交流;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展銷會;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舉辦行業競賽;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刊物。
(八)組織本行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出國考察、進修、培訓;
引進國外智力,推動黃金技術設備的進出口;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和接待國外代表團的來訪和交流。
(九)組織黃金產品、製品、飾品的開發及推廣工作,開展各項有償中介服務。
(十)承擔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能夠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團體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進行登記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特殊情況下決定增補少數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5;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八)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代表會員單位出任理事、常務理事的人員,須是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其由於工作變動、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職務時,由本單位新任主要負責人繼任,並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實行會長負責制,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本團體設立常設辦事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獎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4年2月16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王德學 汪 民 孫兆學
會 長:宋 鑫(法定代表人)
副會長:
畢立君 閻鳳增 許羅德 程秉海 楊紹武 於常青 路東尚
陳景河 王榮湖 周鄭生 井 軍 王仲會 靳廣才 穆范敏
范小雄 賀 林 石力華 陳 久 趙志良 黃萬洲 王志偉
何其保 王 健 陳雄偉 周德奮 楊邁軍 黃啟富 溫純青
楊青時 劉敬錕 陳黎陽 王信恩 鄭健華 許錦池 周桃林
劉旺枝 郭英傑 邱梓桑 張炳南 張永濤 王勝斌 崔建國
秘書長:張炳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