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稅率
最惠國待遇協議國家享受的稅率
最惠國稅率是某國的來自於其最惠國的進口產品享受的關稅稅率。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稅率一般不得高於現在或將來來自於第三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關稅稅率。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締結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一項法律原則,又稱無歧視待遇原則,指締約一方在貿易、航海、關稅、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締約國第一方的優惠待遇。
2018年9月30日,根據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決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國稅率。
最惠國稅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簡而言之,達成最惠國待遇協議的國家就享受給予的最惠國稅率。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體規定有四種形式:
(如第三國為享有優惠已經或將要和作出相應的補償,締約的有關方需作出同樣的補償才能享有這樣特定的優惠)。
(締約一方將新的優惠提供給第三國時,應自動地,無條件地提供給締約的另一方)。早期,大多採取片面的形式,屬於不平等條約。歐洲國家最先採取無條件的形式,美國最先採取有條件的形式。《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第一條第一款式規定:“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即《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使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稅率。
根據2018年9月30日印發的《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降低部分商品進口關稅的公告》,為適應產業升級、降低企業成本和滿足群眾多層次消費等需求,從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工業品等商品的最惠國稅率。降稅商品共1585個稅目,約佔中國稅目總數的19%,平均稅率由10.5%降至7.8%,平均降幅為26%。
降稅產品
本次降稅主要涉及紡織品;石材、陶瓷、玻璃製品;部分鋼鐵及賤金屬製品;機電設備及零部件,如金屬加工機械、紡織機械、工程機械、輸變電設備、電工器材、儀器儀錶等;資源性商品及初級加工品,如非金屬礦、無機化學品、木材及紙製品、寶玉石等。隨著關稅總水平尤其是藥品、日用消費品進口關稅的下調,相應下調進境物品進口稅(俗稱行郵稅)的稅目稅率。
降稅意義
經過連續多次自主調整,中國關稅總水平將由上年的9.8%降至7.5%,平均降幅達23%。適當降低關稅,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也有利於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推進國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動降低關稅總水平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重要講話精神的實際行動,也是我國根據自身高質量發展需要進一步擴大開放、主動擴大進口的重要舉措,這一行動和舉措表明中國將堅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在增強自身發展動力的同時,也讓中國發展更好惠及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