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
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
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1951年1月1日宣告成立,在西藏各階層人民中引起了很大反響,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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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1950年10月24日,昌都戰役勝利結束,昌都地區解放。 1950年11月21日,成立了籌備委員會,王其梅為主任,阿沛·阿旺晉美和惠毅然為副主任。經過一個多月的籌備,1950年12月27日,召開昌都地區第一屆人民代表會,來自33個宗的151名代表參加,其中有活佛、土司、頭人、商人、農牧民和解放軍的代表人士。在這次會議中,還成立了昌都地區各族各界爭取和平解放西藏委員會,選舉阿沛為主任,並在大會上發起了向西藏地方政府呼籲和平的簽名運動。大會討論了昌都地區今後的政治、經濟、宗教、文化、教育、治安等問題后,於1951年1月2日,大會一致選舉王其梅為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主任,帕巴拉·格列朗傑、阿沛·阿旺晉美、羅登協繞、邦達多吉、降央伯姆(女)、平措旺階、惠毅然、格桑旺堆為副主任,扎西朗傑等95人為委員。人民解放委員會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管轄,駐昌都宗,轄昌都、察雅、江卡、鹽井、三岩、貢覺、左貢、八宿、桑昂曲(察隅)、邊壩、洛隆、碩督、類烏齊、江達、鄧柯、徠丁青、色扎、尺牘、博德、博翟、博麥、街頓、拉多等23宗。1955年,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派代表在北京組成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1955年2月9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籌委會51名委員中,人民解放委員會代表佔10名。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正式成立,昌都地區劃規其管轄。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西藏地方政府、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和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除接受籌備委員會領導進行各項工作以外,其他有關國家行政事宜,仍受國務院直接領導。1959年4月20日,隨著西藏地方政府的解散和平叛改革的發展,國務院發布布告,撤銷了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