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屬於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的預防腐敗工作,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局長由監察部部長兼任,首任局長是馬馬馼。副局長設兩位,其中一位由監察部副部長兼任,另設一位副部長級專職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國家預防腐敗局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承擔日常工作。辦公室設綜合處、一處、二處、三處、四處。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公開服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國家預防腐敗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需要獲得國家預防腐敗局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1、信息公開範圍
國家預防腐敗局公開信息的範圍,主要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涉及國家秘密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範圍。
2、信息公開方式
國家預防腐敗局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國家預防腐敗局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國家預防腐敗局網站瀏覽信息公開目錄並查閱信息內容,或登錄網站后使用搜索工具查找相關信息內容。
3、工作機構
國家預防腐敗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
一、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
二、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
三、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這項職責是《公約》對締約國預防腐敗機構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
2003年12月10日,中國由監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章的兩個條目專門提到“預防腐敗政策”。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以預防腐敗,並賦予這些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公約強調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反腐敗宗旨,創設了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追回措施,規範了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內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協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訴訟的移交、執法合作、聯合偵查和特殊偵查手段等條款。
2007年2月13日兩會前夕,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2007年將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目前正在積極籌建國家級的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借鑒國際上一些有效的預防腐敗的做法,組建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這是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2007年3月12日,參加湖南代表團全團會的全國人大代表、中紀委副書記夏贊忠透露,國家預防腐敗局已通過了中編辦審批,具體掛牌和運作時間尚未確定。
2007年5月15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說,為了實現預防腐敗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加大預防腐敗工作力度,適應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需要,“我們正積極組建國家預防腐敗機構”。
2007年9月,備受關注的中國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已經成立。剛履新的監察部部長馬馼(女)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首任局長,屈萬祥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之後,各地亦將適時成立相應的地方預防腐敗局。
在國家預防腐敗局諸多職能中,是否擁有執法權最為引人矚目。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向媒體介紹,國家預防腐敗局主要職能是進行宣傳、教育,進行制度的建設、機制體制的創新,以及在反腐敗上抓一些源頭性的工作。今年2月,中紀委有關負責人也曾介紹稱,即將成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責範疇遠大於反貪局,“源頭反腐”將有執法機構。
但參與該機構的醞釀和討論過程的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黨委書記李成言認為,“預防腐敗局不存在執法權的問題,它的職能非常清楚,就是對幹部的教育和制度建設研究,另外與國際同類機構進行合作,這都將其與中紀委和監察部的職能嚴格區分開來。”
預防腐敗局如何運作也是不容迴避的話題。已獲得中央編製委員會批准組建的國家預防腐敗局直屬國務院。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2月曾向媒體透露,目前先籌備國家一級的預防腐敗機構,將來還要成立地方級的預防腐敗機構。其如何有效運作仍有待相關細則出台。
第1任:馬馼,2007.09-2013.03
第2任:黃樹賢,2013.03-2016.11
第3任:楊曉渡,2016.11-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