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合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0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30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
部長苗圩
2018年2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12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研製、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條 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規定。
本規定中列入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資料和規定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本為準。
本規定暫未列入中國台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6號)同時廢止。
目 錄
第1章 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1.1 一般術語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
1.3 無線電業務
1.4 無線電台與系統
1.5 操作術語
1.6 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
1.7 頻率共用
1.8 空間技術術語
1.9 無線電頻帶和波段的命名
1.10 常用字母代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
第2章 電台的技術特性
第3章 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3.1 引言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
3.3 一般規定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3.6 中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附錄
附錄1 發射機頻率容限
附錄2 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 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附件2 固定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附件3 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附錄3 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
(以上目錄內容略,詳情請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劃分規定》進行了解讀。
問:《劃分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劃分規定》是依法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重要依據,對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高效利用、規範無線電設備管理髮揮著重要作用。為了適應無線電技術、業務和經濟社會發展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要,2015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5)修改了國際電信聯盟(ITU)《無線電規則》有關國際無線電頻率的劃分規定。我國政府已在大會的最後文件上簽字。為了加強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管理,優化和協調平衡國內各相關部門、行業對頻譜資源的中長期需求,做好與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的銜接,亟需對《劃分規定》進行修訂。
問:《劃分規定》的修訂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6年初,我部啟動了《劃分規定》修訂工作。在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書面徵求全軍頻管辦、國務院相關部門、部機關相關司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對《劃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二是結合各單位的意見,組織軍隊、相關部門和用頻單位的代表召開兩次《劃分規定》立法協調會,並赴氣象、廣電和部隊等部門進行專題協調,推動形成一致意見。三是組織召開無線電頻率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頻率規劃諮詢會,對《劃分規定》進行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贊同有關修訂內容。四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部外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意見反饋情況看,社會各方面對《劃分規定》的修訂沒有原則性不同意見。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劃分規定(修訂草案)》。
2017年12月15日,我部第3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劃分規定》。2018年2月7日公布《劃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6號),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問:《劃分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劃分規定》修訂工作中,堅持以科學、合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率為指導,統籌兼顧近期需求與長遠發展,統籌考慮技術先進性、超前性與技術成熟性、經濟性。同時,保持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相銜接,各種無線電業務的定義、頻率劃分業務和種類等均參照了《無線電規則》(2016年版)。
(一)總體修訂情況。《劃分規定》包括總則、正文和附錄三個部分。根據《無線電規則》(2016版)修訂情況和我國的國內協調結果,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世界協調時”的定義,增加“氣象輔助陸地電台”“氣象輔助移動電台”的定義。二是對有關無線電頻率劃分進行修訂,共涉及13種無線電業務、110個頻段。三是針對國際腳註的修訂有210條(其中,修改140條、新增47條、廢止23條),針對國家腳註的修訂有15條(其中,修改4條、新增11條)。
(二)主要修訂內容。依據WRC-15議題結論對業餘業務、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衛星水上移動業務、衛星移動業務、空間研究業務、水上移動業務、衛星航空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衛星固定業務、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等進行修訂。
根據國內無線電業務發展規劃和相關部門意見對衛星移動業務、空間研究業務、移動業務、衛星固定業務、射電天文業務等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