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文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1月1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要求,我部對現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現將廢止和修改的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廢止規章


附件1 廢止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制定機關規章名稱文 號施行日期廢 止 理 由
1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勞部發
[1993]301號
1993.11.5其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代替。
2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勞部發
[1994]532號
1995.1.1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3勞動部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勞動部令
第1號
1996.10.1已被《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4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發[1994]4號1994.3.8已被2007年1月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代替。
5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5.3.31已被2008年2月29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代替。
6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77號1995.7.18已被2009年7月2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代替。
7人事部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91號1995.8.11關於公務員申訴,已被2008年5月1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代替;關於公務員控告,公務員法已作原則規定,暫行規定中有關內容與公務員法表述不一致。
8人事部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人外發[1995]110號1995.9.21其制定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被廢止,其內容已不符合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9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1996.1.29已被2008年2月29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代替。
10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人發[1996]64號1996.7.19已被2009年7月2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代替。
11人事部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人發[1996]86號1996.9.13已被2006年4月9日頒布施行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代替。

修改規章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制定機關規章名稱文 號施行日期修改條文
1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勞人培
[1986]22號
1987.1.1將名稱修改為“技工學校工作規定”。
2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1992.10.16將第十七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勞動部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勞部發
[1994]448號
1995.1.1將第十四條中引用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第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4勞動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經貿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勞部發
[1996]29號
1996.5.1將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5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人事部令
第3號
2005.1.1將第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