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1月1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要求,我部對現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現將廢止和修改的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附件1 廢止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 制定機關 | 規章名稱 | 文 號 | 施行日期 | 廢 止 理 由 |
1 | 勞動部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 勞部發 [1993]301號 | 1993.11.5 | 其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代替。 |
2 | 勞動部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 勞部發 [1994]532號 | 1995.1.1 | 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
3 | 勞動部 |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 勞動部令 第1號 | 1996.10.1 | 已被《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代替。 |
4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 | 人核發[1994]4號 | 1994.3.8 | 已被2007年1月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代替。 |
5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 | 人核培發[1995]37號 | 1995.3.31 | 已被2008年2月29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代替。 |
6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 人核培發[1995]77號 | 1995.7.18 | 已被2009年7月2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代替。 |
7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 | 人核培發[1995]91號 | 1995.8.11 | 關於公務員申訴,已被2008年5月1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代替;關於公務員控告,公務員法已作原則規定,暫行規定中有關內容與公務員法表述不一致。 |
8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 | 人外發[1995]110號 | 1995.9.21 | 其制定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被廢止,其內容已不符合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
9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 | 人發[1996]13號 | 1996.1.29 | 已被2008年2月29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代替。 |
10 | 人事部 |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 | 人發[1996]64號 | 1996.7.19 | 已被2009年7月24日頒布施行的《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代替。 |
11 | 人事部 |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 | 人發[1996]86號 | 1996.9.13 | 已被2006年4月9日頒布施行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代替。 |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序號 | 制定機關 | 規章名稱 | 文 號 | 施行日期 | 修改條文 |
1 |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 |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 勞人培 [1986]22號 | 1987.1.1 | 將名稱修改為“技工學校工作規定”。 |
2 | 人事部 |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 人調發[1992]18號 | 1992.10.16 | 將第十七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3 | 勞動部 | 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 | 勞部發 [1994]448號 | 1995.1.1 | 將第十四條中引用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第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
4 | 勞動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經貿部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 勞部發 [1996]29號 | 1996.5.1 | 將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5 | 人事部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 人事部令 第3號 | 2005.1.1 | 將第十六條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