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
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
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是由本市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管理及相關的材料生產、產品營銷、文化藝術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外地進京建築裝飾企業自願結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市建築裝飾業組織·
1993年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起成立。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2010年北京市開展對182家社會組織等級評定中,被評為最高等級5A級社會組織。
本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設置了分支機構:建築裝飾設計專業委員會、家裝委員會、幕牆門窗委員會、環保委員會、材料用品委員會、古建委員會、陳設藝術委員會、培訓中心;成立了管理部門綜合辦公室、施工管理部、信息部、財務部、專家辦公室和預拌砂漿辦公室。
本會目前共有單位會員330餘家。其中包括北京市的房建施工總承包特級和一級企業;在京建築裝飾、施工、幕牆一級、二級、三級企業;在北京尋求發展的外地進京企業等,還包括具有設計甲級和乙級資質的企業、材料工美企業、家居市場以及家裝企業。
多年來,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自律誠信、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的宗旨,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創新協會工作,把為會員、行業、政府、社會服務作為第一要務。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提倡自律,規範行業,表彰先進,加強隊伍素質教育,切實代表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世界城市,促進北京市建築裝飾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不斷努力。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建設主管部門推動行業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完成編製有關建築裝飾技術標準和規程、評比表彰、職稱社會化評審、專項政策法規落實等各項工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對策建議,供政府主管部門參考;促進企業樹立創新意識,加強科學化和智能化管理,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立企業品牌,不斷提高建築裝飾工程水平,以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會員的服務,積極組織與行業相關的國內外交流並加強國際合作,舉辦科技講座,諮詢研討、業內展覽等項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機具和節能減排低碳環保措施,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建築裝飾行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建立並完善長效培訓機制,積極開展崗位取證、從業資格和人員繼續教育等業內各類培訓。根據行業發展需求,編寫相關教材及技術資料。提升行業隊伍整體素質;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協會官方網站水平,提升協會刊物的質量,充分發揮其為社會服務和宣傳樹立行業品牌的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訂規範行業的管理辦法,協助政府部門規範建築裝飾市場,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協會於2010年7月28日完成了第五屆理事會的換屆改選。本屆協會要依據國家和首都“十二五”規劃,根據建築裝飾行業特點和發展需要,轉變思想,全面創新協會工作。要加強“六個意識”,即:品牌意識、服務意識、創新意識、自立自強意識、誠信意識、經營意識。同時要進一步搭建和完善七個服務平台,增強服務功能,穩步提升工作成果。七個平台為:
(1)政府與行業、企業雙向交流服務平台。通過加強與住建委等相關政府部門的溝通聯繫和深入企業調查研究,以解決政府及企業所需要解決的問題,更好地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2)企業家擔任分支機構領導的協會專業委員會優化管理平台。進一步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協會工作與企業利益發展同步的工作平台。
(3)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服務平台,繼續幫助企業融資和作上市準備,爭取切實為企業解決部分資金需求。
(4)材料集中採購服務平台。通過建立由重點企業為核心的採購聯盟運作模式,爭取選定供應商的材料品牌實施合作戰略聯盟等,為企業提供質優價廉的材料。
(5)行業培訓教育平台。開拓裝飾行業再教育和家裝企業崗位培訓;完成政府採購項目“就業指導聯盟”工作;建立裝飾工人培訓、考核、取證體系;進行一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6)北裝協與中裝協和其他兄弟協會的合作、共贏平台。以達到相互支持、拓展相關業務、更好地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各項工作。
(7)媒體信息平台。建立政策宣貫、信息發布、介紹推廣、互動交流、形象展示、諮詢服務的窗口。要提升協會官方網站;要對外建立與網媒、視媒、紙媒的穩定合作,對內建立和培養協會員工和企業通訊員隊伍;要辦好協會《北京裝飾》、《北京建築裝飾設計》兩本刊物。
1.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第五屆會員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副會長聯席會、秘書處
2.分支機構:
建築裝飾設計專業委員會、幕牆門窗委員會、古建委員會、家裝委員會、材料用品委員會(材料採購聯盟)、陳設藝術專業委員會、環保委員會、培訓中心
3.工作部門:
綜合辦公室、施工管理部、信息部、財務部、專家辦公室、預拌砂漿辦公室
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
(經2010年7月28日第五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BCD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起,由本市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管理及相關的材料生產、產品營銷、文化藝術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外地進京建築裝飾企業自願結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市建築裝飾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律誠信,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世界城市,促進北京市建築裝飾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地興居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工作方針: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創新協會工作,把為會員、行業、社會、政府服務作為本會第一要務。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提倡自律,規範行業,表彰先進,加強隊伍素質教育,切實代表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建設主管部門推動行業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完成編製有關建築裝飾技術標準和規程、評比表彰、職稱社會化評審、專項政策法規落實等各項工作。
(三)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對策建議,供政府主管部門參考。
(四)促進企業樹立創新意識,加強科學化和智能化管理,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立企業品牌,不斷提高建築裝飾工程水平,以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
(五)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會員的服務,積極組織與行業相關的國內外交流並加強國際合作,舉辦科技講座,諮詢研討、業內展覽等項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機具和節能減排低碳環保措施,推進住宅產業化,促進建築裝飾行業的科學技術進步。
(六)建立並完善長效培訓機制,積極開展崗位取證、從業資格和人員繼續教育等業內各類培訓。根據行業發展需求,編寫相關教材及技術資料。促進從業人員樹立高尚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技術、管理、技能水準,提升行業隊伍整體素質。
(七)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協會官方網站水平,擴大服務功能,擴充信息含量,強化管理手段。不斷提升協會編輯出版刊物的質量。通過搭建的平台充分發揮為社會服務和宣傳樹立行業品牌的職能作用。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訂規範行業的管理辦法,協助政府部門規範建築裝飾市場,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九)條件具備可開辦與建築裝飾有關的經濟服務實體。
(十)理事會定期根據行業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任務,擬定長期規劃,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名譽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從事與建築裝飾工程建設有關的設計、施工、管理、材料生產、產品營銷、文化藝術的市屬或駐京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需具有政府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施工企業有政府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五)在本行業中有威望的專家學者,對建築裝飾行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個人,經本會特邀,本人同意,可成為名譽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批准后,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行業政策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行業公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學術、技術和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由會員單位討論推薦,經秘書處審議后,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是理事單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單位的一名主要領導人出任。理事由於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不能履行 代表理事單位的職責時,由理事單位及時提出變更理事人選的公函,報秘書處審議后,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增補和更換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理事之外的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財會知識的3名會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一季度。會員單位交納會費標準為:企業副會長單位10000元,企業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企業理事單位4000元,公裝施工企業、材料生產企業、家居市場2000元,家裝施工企業1000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