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音創作獎
金音創作獎
為鼓勵流行音樂創作,台灣音樂國際文化交流協會結合了年代電視台、滾石唱片等眾多媒體資源,2010年將舉辦首屆“金音創作獎”,設置包括搖滾、民謠、電音及嘻哈等4大類20個獎項,總獎金高達新台幣200萬元。
金音創作獎
內地市場崛起,從過去知名的崔健、黑豹等音樂地位舉足輕重的音樂人到現在急速竄紅在兩岸之間的胡彥斌、周筆暢等知名創作歌手,都讓人無法忽視華人世界以流行音樂作為推動文創產業的積極大動作,因此在面臨新的局勢時,扶植產業發展必須要有策略性的思考與作為。台灣本身市場規模雖不大,但卻有豐沛的創作能量,更是培育傑出藝人的基地與全球華語音樂的指標,因此,對於發展台灣成為流行音樂創意與創作中心,也將是台灣當前的首要目標。主辦單位也表示,期待金音獎未來在全球華語音樂圈能與金曲獎有同等的公信力與地位,並成為海內外華人另一個創作的動力與目標。
獎項分類
(一)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
2、最佳樂團獎
3、最佳創作歌手獎
4、最佳新人(團)獎
5、最佳樂手獎
6、最佳現場演出獎
7、傑出貢獻獎
8、海外創作音樂獎
(二)類型音樂獎項:
1、搖滾類
(1)最佳搖滾專輯獎
(2)最佳搖滾單曲獎
(3)最佳搖滾數位發表獎
2、民謠類
(1)最佳民謠專輯獎
(2)最佳民謠單曲獎
(3)最佳民謠數位發表獎
3、嘻哈類
(1)最佳嘻哈專輯獎
(2)最佳嘻哈單曲獎
(3)最佳嘻哈數位發表獎
4、電音類
(1)最佳電音專輯獎
(2)最佳電音單曲獎
(3)最佳電音數位發表獎
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不分類型獎項:
1、入圍第二點第(一)款第1目至第4目、第6目或第8目獎項者,每類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同款第5目獎項者,以十名為限,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第二點第(一)款第1目至第4目、第6目或第8目得獎者,每類獎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同款第5目得獎者,以叄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同款第7目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二)類型音樂獎項:
入圍第二點第(二)款各目獎項者,每類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頒發入圍證書或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叄)前二款入圍、得獎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一)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1目至第5目各類獎項之音樂作品,應符合本款第1目至第5目規定,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六月叄十日期間在我國國內以實體出版發行(包括專輯或五首以下之迷你專輯【Extended Play,簡稱EP】)或在數位平台(指在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台)發表之音樂作品。
1、報名參賽最佳專輯獎之作品,應為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且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報名參賽最佳樂團獎之作品,如為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其專輯內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演唱及演奏;如為實體出版之EP(包括詞曲)或在數位平台發表者,則均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演唱及演奏。
3、報名參賽最佳創作歌手獎之作品,如為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其專輯內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實體出版之EP(包括詞曲)或在數位平台發表者,均應為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4、報名參賽最佳新人(團)獎者,應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未曾以個人或樂團之名義實體出版專輯或EP,報名參賽之作品如為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實體出版之EP(包括詞曲)或在數位平台發表者,均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演唱。
5、報名參賽最佳樂手獎之作品,如為實體出版發行之專輯,其專輯內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演奏,並由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編曲;如為實體出版之EP(包括詞曲)或在數位平台發表者,均應為參賽者演奏,並由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編曲。
(二)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6目獎項之作品,應為參賽者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六月叄十日在中國國內進行一場現場演出(包括巡迴表演及音樂展演空間【live house】演出),現場演出之百分之五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
(三)參賽第二點第(一)款第8目獎項作品,應為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六月叄十日期間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以實體出版或在數位平台發表之華語音樂作品;其參賽作品為專輯者,專輯內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其作品(包括詞曲)為實體出版之EP或在數位平台發表者,均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四)參賽第二點第(二)款第1目至第4目各類獎項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1目至第4目規定,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六月叄十日期間在我國國內以實體出版發行(包括專輯或五首以下之EP)或在數位平台(指在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台)發表之音樂作品。
1、搖滾類:包括但不限另類、金屬及龐克音樂等。
(1)報名參賽最佳搖滾專輯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之專輯,且其中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2)報名參賽最佳搖滾單曲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且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單曲作品;
(3)報名參賽最佳搖滾數位發表獎之作品,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並在數位平台發表之作品。
2、民謠類:包括但不限抒情、indie pop(獨立流行樂)等。
(1)報名參賽最佳民謠專輯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之專輯,且其中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2)報名參賽最佳民謠單曲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且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單曲作品;
(3)報名參賽最佳民謠數位發表獎之作品,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並在數位平台發表之作品。
(1)報名參賽最佳嘻哈專輯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之專輯,且其中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2)報名參賽最佳嘻哈單曲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且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單曲作品;
(3)報名參賽最佳嘻哈數位發表獎之作品,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並在數位平台發表之作品。
4、電音類:包括但不限舞曲、Remix(混音)、ACG(動漫電玩類)音樂等。
(1)報名參賽最佳電音專輯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之專輯,且其中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包括詞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
(2)報名參賽最佳電音單曲獎之作品,應為實體發行且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單曲作品;
(3)報名參賽最佳電音數位發表獎之作品,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並在數位平台發表之作品。
前項參賽作品僅得於第二點第(二)款所列獎項中擇一參賽。但同一作品得同時報名、參賽同點第(一)款第1目至第5目之獎項;評審小組對參賽者報名之類型音樂獎項有疑義,經本局書面洽得參賽者同意后,得變更其參賽之獎項。
首屆金音獎報名系統於7月15日啟動,入圍名單預定9月出爐,11月間頒獎活動將熱鬧登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