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管理
管理學術語
屬地即工作管轄範圍,可以是工作區域、管理的實物資產和具體工作任務(項目),也可以是許可權和責任範圍。屬地特性有明確的範圍界限,有具體的管理對象(人、事、物等),有清晰的標準和要求。屬地管理即對屬地內的管理對象按標準和要求進行組織、協調、領導和控制,屬地主管即是屬地的直接管理者。
屬地管理就是要讓員工產生“當家作主”的歸屬感,賦予員工對其屬地享有管理權,即屬地主管要對自身和進入其管轄區域的各類人員(包括施工人員、參觀人員、服務人員等)實施管理。
(1)保障所轄區域內自身及在區域內活動的工作人員、承包商、訪客的安全。
(2)通過制定崗位工作和發展計劃,確保專業知識技能水平能夠滿足工作需要。
(3)通過危害識別和風險管理,實現無責任生產事故運行。
(4)通過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培訓、行為安全評價、安全分析等,實現事故零傷害。
(5)編寫、審核簽署安全工作許可證和高危作業許可證,確保管轄區域的各種非常規工作按照相關安全標準進行。
(6)對管轄區域的工藝設備進行巡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並上報。
“屬地管理”有明顯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第一,屬地管理強調各級行政部門各負其責,對於行政系統來說,這無疑是重要的,每一級政府.每一個行政部門都應當是負責任的。但是屬地管理可能同時引起畫地為牢的政策措施。例如流行性疾病是人口流動引起的,可以對人口實行屬地管理”.遏止人口流動.控制疾病蔓延,但是從經濟發展的趨勢來看.遏止人口流動不利於經濟發展和資源合理配置很可能因噎廢食,所以只能是臨時性的措施。
對於”屬地管理的臨時性.並非所有的政府都有明確的意識。英國政府為了解決城市貧民的問題,在1662年《安置法>中規定勞動者的歸宿是他們的出生地,將喪失勞動能力的貧民強行遣返原籍.要求各地行政當局自行解決這些人的安置問題。
這項立法助長了各種形式的”地方主義”,制約了英國的政治和經濟發展。1795年的《斯賓漢姆蘭德制>是另外一種”屬地管理”措施。它授權教區用行政方式解決勞動力的就業問題,並通過稅收實行收入補貼政策。這種措施維護了地區差別,加強了落後地區的行政力量,阻止了人口的合理流動。後來,由於工業化的趨勢和人口流動的勢頭不可逆轉,上述措施都被歷史所淘汰,最終代之而起的是全國性的社會服務,其中普及性的公共醫療救助制度最具有特色。
第二,”屬地管理”調動的主要是各地的行政資源,而產業的全國化發展必然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這就是人口必然流動的根本原因。在產業全國化發展的同時,帶動了各種職業化資源和網路的產生。這些職業化的資源和網路只能通過跨行政區的聯絡與合作才能發揮更大的力量,而且會發揮比”各自為戰”更加穩定和長久的作用。
第三,要避免流行病的大規模惡性爆發,防止其他各類由工業化和城鎮化引發的社會問題的惡化,需要專門機構進行長期的跟蹤、預防和救助。”屬地原則的過度使用不僅會制約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也會制約專業性社會服務機構發揮正常的作用.使之服從於地方行政力量。所以.中央政府除了臨時性的屬地原則以外,必須建立適應經濟發展,同時又能夠應對社會性危機的全國性機制,並且使之直接對中央負責。
1、原則
層級負責:物探隊按照層級管理的原則,從隊經理到操作員工每個層面均應有自己的屬地。
人人有責:每一個屬地(物探隊、班組、機組、崗位)每一個時刻均有人負責管理,做到不空位、不越位、不錯位。
2、依據
屬地管理的劃分主要以工作區域為主,包括區域內的人員、設備設施及工器具等。
各單位需將本單位的管轄區分片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做到公司所屬的每一個人、每一片區域、每一個設備(設施)、每個工(器)具、每一塊綠地、閑置地等在每一個時刻均有人負責管理。
項目管理的屬地參照以上原則實施。
(1)由於HSE工作的廣泛性、繁重性、具體性,光靠各級領導的親自參與和重視,遠遠不夠,必須要把HSE工作的職責和任務層層細分.劃分各自獨立又相互聯繫統一的細小屬地,落實屬地責任,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的良好局面,才能確保HSE工作的有序、有效開展。
(2)由於企業長期存在的重結果、輕過程的思想,導致對隱患的產生過程和原因分析不深,致使同樣的問題反覆出現,沒有起到預防作用,使安全責任出現真空。此外,由於HSE審核的重點更多的是放在對安全結果和資料的審核,忽略了安全過程審核,從而導致了員工對安全生產過程管理的不重視。
(3)HSE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或不對位。由於有些企業存在重利潤、輕安全的思想,在進度、利潤、安全發生相碰時,由於HSE責任不對位.往往犧牲安全的利益,過渡追求利潤最大化,導致HSE工作措施不落實或執行不到位.從而引發安全隱患。
1、成立專職實施小組;
2、全員培訓;
3、劃分屬地區域;
4、明確責任、許可權以及各級管理範圍;
5、將屬地職責並寫入崗位職責;
6、設立屬地標識牌。
怪象一:屬地管理=有鍋基層背
半月談記者回訪某事故發生地,有幹部反映,事故發生后,當地凡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事情,各職能部門“推之不及”。一家菜場要進行綜合整治,鄉鎮與縣住建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開會協商,結果還是以“屬地管理”之名推到鄉鎮政府頭上。
“我就想問,這個菜場是哪個部門批准建的?建的時候怎麼沒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聽取我們鄉鎮意見,現在要整改就推下來了?”該鎮主要負責人直言,“菜場難道不在縣政府轄區嗎?各個局作為縣政府的職能部門,難道不應該為縣政府擔起管理責任嗎?”
怪象二:“屬地管理”還是“屬人管理”?
東部某市一名分管信訪工作的鎮黨委副書記曾告訴半月談記者,自己接手過一個案例,當事人雖然戶籍在Y市,但長期在H省W市生活工作,所涉糾紛則在G省S市,但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上級仍然讓Y市負責,最後落實到戶籍地址,也就是這名副書記所在鄉鎮負責解決。
“他離鄉這麼多年,在本地已無社會關係,我們和W市、S市跨省,關係不熟,連工作線索都難找。”這名副書記說,“這到底是‘屬地管理’還是‘屬人管理’?”
怪象三:管而不理,想管沒理
“縣環保局又派來29個問題整改清單,其中有幾個問題是他們自己整改答覆后群眾不滿意,又派給我們的。”某鎮宣傳委員說,鄉鎮沒有環保執法權,綜合執法大隊都是臨時人員,沒有執法證,對污水直排、燒烤亂排油煙等行為只能勸說,“專業的人為什麼不來做專業的事?”
“管而不理,想管沒理。”某鎮黨委書記一語道破,“我們沒辦法,考核、審批權都在條條上,還是要跟他們搞好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