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主管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職能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結合全區實際擬訂相應政策、行政規章,編製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相應的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全 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的規範。
(三)擬訂全區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區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
(四)制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的實施辦法,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證書制度;制訂勞動預備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制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協調、指導全區的工人技術考核工人。
(五)貫徹執行國家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規則;制訂有關勞動爭議處理和爭議仲裁的地方性實施辦法;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規定,擬訂實施辦法。
(六)組織指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
(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調節措施;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有 關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中直、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八)根據國家有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的基本標準,擬訂實施辦法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制訂全區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全區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制訂全區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一)承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界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內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
負責廳機關及廳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負責領導交辦和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廳機關的文秘、財務、資產管理、審計、保衛、信訪工作;編製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幹部的人事教育工作;負責廳機關及廳屬單位黨務、紀檢、監察和工青婦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制訂全區勞動社會保障法規規章;負責勞動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涉外法律事務工作,承辦區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辦復工作;承擔勞動社會保障各項工作的調研任務和普法宣傳工作。
(三)勞動工資處
擬訂全區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規範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辦法;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調配工作,參與國和自治區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擬訂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管理工作及標準化工作;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審核中直、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四)勞動爭議仲裁處
負責中直、區直用工單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鑒證工作;根據國家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制訂地方性實施辦法,負責綜合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按規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參與地(市)管理的重大、複雜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承辦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培訓就業處
擬訂促進全區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基本政策、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協調指導全區的工人考核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管理全區職業培訓機構;擬訂外來人員就業和境外人員在我區就業及我區人員境外就業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自治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會保險處
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進行審核;負責按規定審批工人退休工作;組織擬訂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和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鑒定機構的管理規則;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兼辦自治區保險中介組織的日常工作。
(七)監察處(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負責制訂全區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和社會保障政策諮詢服務工作規則;依法辦理區直企事業單位用工年審;受理違反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制度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法處理因勞動關係問題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承辦涉及勞動保障監察的政策諮詢、信訪及統計工作;指導各地(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承擔各地(市)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委託的行政執法監察事項。

下屬機構


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依法對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勞動社會保障規章制度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察;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等情況進行監察;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依法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執行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進行監察;依法監督檢查各項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負責12333熱線電話服務工作。

事業單位


(一)西藏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
(二)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三)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

領導介紹


澤 西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 副廳長
祁維國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組副書記 副廳長
蔡宜田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 副廳長
董英申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 副廳長
李潮明 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辦公地址


地址:拉薩市北京西路2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