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

法律所創設的主體

徠獨立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

概述


(獨立法人資格) (Independent Legal Entities)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不限於經濟組織!
2. 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備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權等一系列專屬於人身的權利。
3.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根據上述規定,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於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內容摘要


獨立法人的單位可以包括:

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法人依據《》規定的機構設置程序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產生,履行職能時,不需證書類法人憑證;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法人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社團法人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社會團體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注意事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法人子公司是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但 如果只是家分公司,則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這徠點要嚴格進行區分!單位的具體性質可以依據該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予以最終確定!